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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10岁,女,系某小学学生。1996年11月15日中午放学后,赵某的班主任王某让尚未回家的赵某为其打开水。赵某打回开水上楼时,被正在学校楼道的防盗门横梁上荡秋千的小学生阎某撞碎了暖瓶,右腿烫伤,花去医疗费1543.4元。赵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该小学、工某及阎某赔偿损失。
法院认为尽管干某让赵某为其打开水纯属个人行为,不是职务行为,不能体现学校的意志,但是,所谓法人的过错是指团体意志的过错,以及法人未尽到对其成员的监督和管理之责任的过错。王某的过错行为与学校平时的日常管理不严密切相关,因此,学校在此事件上是有过错的,学校应当承担责任。

简答题1

法院在审理本案时对“法人的过错”的定义是否正确?

正确答案

法院对“法人的过错”的定义是错误的。

答案解析

被定义项的外延和定义项的外延必须是全同关系,即定义必须相应相称,这是定义的基本原则,违反这条规则就犯了“定义过宽”或“定义过窄”的逻辑错误。所谓,“法人的过错”,是指法人未尽法定或约定的职责或义务。在本案中,法院认为“法人的过错”是指团体意志的过错和法人未尽到对其成员的监督和管理之责的过错,这个定义犯了“定义过宽”的错误,对“法人的过错”作了错误的解释。法院将法人成员非职务行为的过错也视为法人有过错,是基于法院认为法人未尽到对其成员的监督管理之责。但是,法人对其成员监督管理的责任不是无限度的,对于成员纯属私人的事务或行为,法人既没有监督管理的权力,也没有监督管理的义务,只能由成员个人自己负责。法院把不属于“法人的过错”也认定法人有过错,从而作出了错误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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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某与赵某原系某工厂同事,双方经人介绍,在恋爱3年后,于1990年3月结 婚,婚后生有一子。1996年,王某辞职下海,到南方一家公司做推销员。后与新单位的一 女同事张某来往密切,到后来发展为非法同居关系。赵某多次劝丈夫洁身自爱,断绝与张 某的交往,但王某执意不听。2001年12月,赵某以王某违反新《婚姻法》第4条“夫妻 应当互相忠实”的规定和张某侵犯其配偶权为由,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责令王某停止与 张某的不正当关系,赔礼道歉,判令张某停止侵害,赔偿精神损失费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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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某与赵某原系某工厂同事,双方经人介绍,在恋爱3年后,于1990年3月结 婚,婚后生有一子。1996年,王某辞职下海,到南方一家公司做推销员。后与新单位的一 女同事张某来往密切,到后来发展为非法同居关系。赵某多次劝丈夫洁身自爱,断绝与张 某的交往,但王某执意不听。2001年12月,赵某以王某违反新《婚姻法》第4条“夫妻 应当互相忠实”的规定和张某侵犯其配偶权为由,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责令王某停止与 张某的不正当关系,赔礼道歉,判令张某停止侵害,赔偿精神损失费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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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某甲,男,生于1969年2月13日,小学五年级学生。1983年2月11日,正值学校放寒假,某甲来到自己读书的小学,见本校低年级学生某乙(女,10岁)独自一人要交值班室内,遂起歹念,将某乙骗至防空洞内进行猥亵。某乙进行反抗,并说要将此事告诉老师。某甲用石头将某乙砸昏后,又用随身携带的小刀在某乙的喉部、胸部和腹部连刺20余刀,并割掉某乙的舌头,剜出某乙的双眼,致某乙当场死亡。破案后,某甲对公安人员声称:“我懂得法律,未满14岁的人不负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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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某甲,男,生于1969年2月13日,小学五年级学生。1983年2月11日,正值学校放寒假,某甲来到自己读书的小学,见本校低年级学生某乙(女,10岁)独自一人要交值班室内,遂起歹念,将某乙骗至防空洞内进行猥亵。某乙进行反抗,并说要将此事告诉老师。某甲用石头将某乙砸昏后,又用随身携带的小刀在某乙的喉部、胸部和腹部连刺20余刀,并割掉某乙的舌头,剜出某乙的双眼,致某乙当场死亡。破案后,某甲对公安人员声称:“我懂得法律,未满14岁的人不负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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