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0月15日,湖北省广水市卫生监督所在城区检查公共场所卫生情况时,发现个体理发店业主苏某未办理有效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未进行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而擅自开业。针对上述事实,监督检查人员作了现场检查笔录,交业主苏某核实后签字,并发出限期体检通知书。 2006年10月25日,市卫生防疫站派3名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到该个体理发店检查改进情况时,发现业主苏某逾期仍未办理‚两证‛。经卫生监督员合议后,当天给予该理发店警告并限期改进的行政处罚,由业主苏某当场签收了书面通知。2006年11月18日,市卫生防疫站再次派出3名卫生监督员到该理发店检查改进情况时,发现该理发店经警告并限期改进处理后逾期仍未办理‚两证‛。经卫生监督员合议,确认该理发店业主苏某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拟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给予该个体理发店业主苏某以下处罚:1.限业主苏某于2006年11月29日前到市卫生防疫站办理‚两证‛;2.罚款1500元。卫生监督员当场告知业主苏某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苏某当即表示不要求听证。经报有关领导批准后,于11月29日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该理发店。业主苏某拒绝签收。卫生监督员当场宣读了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注明拒签理由,并将处罚决定书交给了业主苏某。 该理发店业主苏某在15日内对处罚既不履行又不起诉,市卫生防疫站于2006年12月9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12月13日向该理发店下达限期执行通知书。 业主苏某的丈夫在部队服役。其夫向部队有关领导汇报后,部队当即派人到广水市人民法院和市卫生防疫站,说明苏某为军人家属,独自一人代小孩做生意确有困难,要求从轻处理。市卫生防疫站和法院有关领导考虑到军民关系,决定对苏某从轻处罚,予以罚款700元。苏某于12月20日到法院如数缴纳了罚款。至此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