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日化企业(地处市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10月发生如下业务:
(1)与甲企业(地处县城)签订加工合同,为甲企业加工一批高档化妆品,甲企业提供的原材料成本30万元,加工结束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收取加工费及代垫辅助材料价款共计12万元、增值税2.04万元。
(2)进口一批高档化妆品作原材料,关税完税价格为70万元,关税税率为20%;支付海关监管区至公司仓库不含税运费2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本月生产领用进口高档化妆品的70%。
(3)将普通护肤品和高档化妆品组成成套化妆品销售,某大型商场一次购买240套,该日化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58万元,其中包括普通护肤品28万元,高档化妆品30万元。
(4)销售其他高档化妆品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50万元。
(5)企业开发新型高档化妆品,生产成本为3.2万元,将其作为样品分发给各经销商。
(6)月末盘点时发现,上月外购的高档化妆品(已抵扣进项税)发生非正常损失,成本为5.86万元,其中包括运费成本1.86万元。
本月取得的相关票据均符合税法规定,并在本月认证抵扣;高档化妆品成本利润率为5%,高档化妆品消费税税率为15%。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