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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5月13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光船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由A公司承租B公司的C轮,租期十年。双方约定,出租人应在交船前和交船时恪尽职责使船舶适航,并在船壳、机器和设备各方面做好准备,船舶在交付时应具备各项有效合格证书。2005年3月15日,双方当事人在上海某码头交接C轮,并提供了合格有效的船舶证书。船舶交接后,承租人按合同约定将C轮进行改造并支付了修理费和改造费用。同年7月6日,因C轮存在“舵机间防火门门框变形”和“舵机工作时渗油严重”等缺陷被上海海事局以“处于不适航或不适拖状态”为由禁止离港。经检验发现船舶舵系存在问题,根据轮机日志记载,舵系损坏至少在2004年10月11日即已存在。根据双方于2004年9月5日达成的就C轮进坞修理事宜的处理意见,由承租人安排维修,修理费由出租人支付。承租人委托上海海事大学专家做出技术分析报告,结论为C轮不具备船舶适航性,其缺陷是严重危及船舶安全的重大隐患。为此,A公司要求解除C轮的光船租赁合同,并要求B公司赔偿船舶改建、修理费及利息损失。B公司则认为船舶交船时提供船舶适航的证书,已尽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的义务,承租人无权解除合同。

简答题1

承租人A公司是否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

正确答案

签订的光船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在 C 轮交船时,B 公司作为出租人应当负有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的义务。在本案中,影响 C 轮适航性的主要原因是舵系设备存在问题。C 轮在改装后虽取得适航证书,但在有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适航证书不能推定其实际处于适航状态。同时,检验报告表明 C 轮在交船前即处于不适航状态,且不属于潜在缺陷。据此可认定,B 公司违反谨慎处理交付适航船舶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 146 条的规定,A 公司可以解除光船租赁合同,并请求 B 公司赔偿船舶改建、修理费及相应利息损失。(《海商法》第 146 条的规定,交船时,出租人应当做到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出租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赔偿因此遭受的损失)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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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3年3月5日,A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B银行签订借款合同。该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总额为2亿元;借款期限为2年6个月;借款利率为年利率5.8%,2年6个月应付利息在履行义务借款之日预先一次从借款本金中扣除;借款期满时一次全额归还所借款项;借款用途为用于S房地产项目(以下简称S项目)开发建设;A公司应当按季向B银行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和借款资金使用情况;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按借款总额支付1%的违约金。在A公司与B银行签订上述借款合同的同时,B银行与A公司和C公司分别签订了抵押合同和保证合同。B银行与A公司签订的抵押合同约定: A公司以正在建设的S项目作为抵押,如果A公司不能按时偿还借款或不能承担违约责任,B银行有权用抵押的S项目变现受偿。B银行与C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约定:如果A公司不能按时偿还借款或不能承担违约责任,而用A公司抵押的S项目变现受偿后仍不足民补偿B银行遭受的损失时,C公司保证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B银行依照约定于2003年3月6日向A公司发放借款,并从发放的借款本金中扣除了2年6个月的借款利息。2004年4月5日, B银行从A公司提供的相关财务会计资料中发现A公司将借款资金挪作他用,遂要求A公司予以纠正,A公司以借款资金应当由自己自行支配为由未予纠正。同年5月,B银行通知A公司,要求A公司提前偿还借款,A公司以借款尚未到期为由拒绝偿还借款。同年8月,B银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借款合同,并要求A公司提前偿还借款,将用于抵押的S项目变现受偿,同时要求C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经查:A公司实际投入S项目的资金为3800万元,挪用资金15000万元;S项目经评估后的可变现价值为3500万元;S项目建设取得了一切合法的批准手续,但在抵押时未办理抵押物登记;C公司是A公司的控股子公司,C公司与B银行签订保证合同时未获得除A公司以外的其他股东认可,并隐瞒了与A公司的关联关系。B银行与A公司签订的抵押合同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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