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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合同规定:6、7月份两批平均装运。中方公司收到外国银行开来的信用证,其中规定:装运不迟于7月31日。中方公司因货已备好,且信用证中没有规定必须分批装运。因此中方公司于6月5日一次全部装船并运出。

简答题1

请问:中方公司这样做是否妥当?为什么?

正确答案

中方公司做法不妥。
根据UCP500,允许分批装运,该信用证与合同不相冲突。
中方公司这样做虽没违反信用证,但违反了合同,外商有权索赔或拒收货物。

答案解析

相似试题
  • 信用证中规定货物数量为3000箱,5、6、7月份分三批平均装运,出口方于5月份装运了1000箱,并交单议付。6月份由于货未备妥,未能装运,7月份装运了2000箱,根据“UCP500”规定,银行可以拒绝议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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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出口合同规定××商品数量1200万米,7至12月每月各装运200万米,不可撤销即期议付信用证付款,装运月份开始前15天买方负责将信用证开至卖方。买方按约如期于6月15日将信用证开给卖方,经审查信用证总量与总金额以及其他条款均与合同规定一致,但装运条款仅规定“允许分批”和最后装运日期为12月31日。由于出口企业备有库存现货,为争取早出口、早收汇,遂先后于7月20日和10月5日将货物分两批各600万米装运出口,由于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付款行及时履行了付款义务。但事后不久,收到国外进口人电传,声称我出口企业违反了合同,提出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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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出口合同规定××商品数量1200万米,7至12月每月各装运200万米,不可撤销即期议付信用证付款,装运月份开始前15天买方负责将信用证开至卖方。买方按约如期于6月15日将信用证开给卖方,经审查信用证总量与总金额以及其他条款均与合同规定一致,但装运条款仅规定“允许分批”和最后装运日期为12月31日。由于出口企业备有库存现货,为争取早出口、早收汇,遂先后于7月20日和10月5日将货物分两批各600万米装运出口,由于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付款行及时履行了付款义务。但事后不久,收到国外进口人电传,声称我出口企业违反了合同,提出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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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方某公司以CIF价格向美国出口一批货物,合同的签订日期为6月2日。到6月28日由美国花旗银行开来了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金额为35000美元,证中规定装船期为7月份,偿付行为日本东京银行。我中国银行收证后于7月2日通知出口公司。7月10日我方获悉国外进口商因资金问题濒临破产倒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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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方某公司以CIF价格向美国出口一批货物,合同的签订日期为6月2日。到6月28日由美国花旗银行开来了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金额为35000美元,证中规定装船期为7月份,偿付行为日本东京银行。我中国银行收证后于7月2日通知出口公司。7月10日我方获悉国外进口商因资金问题濒临破产倒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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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果在合同中规定“2006年5/6月份装运”那么必须将货物在5月、6月内,每月各装运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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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某公司签约出口饲料12000公吨,来证规定七至十月分批平均装运,七月份装出3000公吨,八月份货未备妥,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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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方某进出口公司与加拿大商人在1994年1月份按CIF条件签订一出口10万码法兰绒合同,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加拿大商人于1994年5月通过银行开来信用证,经审核与合同相符,其中保险金额为发票金额加10%。我方正在备货期间,加商人通过银行传递给我方一份信用证修改书,内容为将投保金额改为按发票金额加15%。我方按原证规定投保、发货,并于货物装运后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向议付行提交全套装运单据。议付行议付后将全套单据寄开证行,开证行以保险单与信用证修改书不符为由拒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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