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答题

父母与儿子签订协议约定:女儿负责赡养父母,儿子自愿放弃家庭共有的房产,也不再负责父母的生前赡养和死后安葬等一切费用。过了若干年,父母到法院起诉儿子,称自己年老无生活来源,请求判令儿子按月给付500元生活费。儿子辩称自己已放弃房产,做了很大的牺性。如果要恢复承担赡养义务,必须重新分割家产。此案应如何处理才公平?

正确答案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子女赡养父母是法定的义务,不能因为子女自愿放弃家庭共有房产就可以免除其赡养义务。虽然这份赡养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但其中的一些条款与现行法律规定相抵触,应属无效;双方当事人涉及分割财产问题属于另一法律关系,应另案解决。因此,法院应支持父母请求儿子给付赡养费的诉讼请求。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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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某在妻子死后一年再婚,后生育一子。张某和妻子对前妻生育的女儿不管不问,女孩的日常生活和学习费用都是由爷爷奶奶和几个姑姑照顾。也因为这个原因,张某和父母亲、姐妹的关系不睦,几次激烈的争吵后,张某在村干部的参与下,与父母签署了一个协议:张某不承担赡养父母的责任,同时也不继承父母的遗产,此后亲人如同陌生人,不相往来。 2002 年因高速公路修建占用土地,张某父母亲遗留下来原本没有什么价值的六间房会得到一笔相当大的补偿,而此时因家庭琐事,张某的妻子带着儿子离家出走。穷途末路的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分割父母亲的遗产,同时要求已经成家的女儿赡养自己。问: 张某签署的协议有无法律效力?  张某能否继承父母的遗产?  张某的女儿是否要赡养未尽抚养义务的父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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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马力和马强系兄弟,两人均结婚成家,与父母分居。由于父母年纪较大,需要子女的照顾,2000年2月在马力和马强的舅父见证下,他们与父母签订了赡养协议:马力和马强分别负责父亲和母亲的生养死葬义务。2005年9月,其父因心脏病去世。2006年10月,其母亲患癌症住院治疗,所需医疗费用较多,马强经济压力较大,于是与哥哥马力商量,要求哥哥承担一部分医疗费。而马力认为之前签订的赡养协议已经明确了兄弟二人的义务,而且他已完成了对父亲的赡养义务,因此拒绝承担母亲的医疗费。 根据本案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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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马力和马强系兄弟,两人均结婚成家,与父母分居。由于父母年纪较大,需要子女的照顾,2000年2月在马力和马强的舅父见证下,他们与父母签订了赡养协议:马力和马强分别负责父亲和母亲的生养死葬义务。2005年9月,其父因心脏病去世。2006年10月,其母亲患癌症住院治疗,所需医疗费用较多,马强经济压力较大,于是与哥哥马力商量,要求哥哥承担一部分医疗费。而马力认为之前签订的赡养协议已经明确了兄弟二人的义务,而且他已完成了对父亲的赡养义务,因此拒绝承担母亲的医疗费。 根据本案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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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985年,张某与丈夫离婚,女儿由丈夫抚养,儿子由张某抚养。不久张某患了精神病,儿子自行到其父亲那里生活,再也没有与张某联系。1999年2月,张某不慎烧伤,张某的妹妹为其交纳了医疗费用3万元,并把张某送至敬老院。  张某认为,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因此,儿子、女儿应当履行赡养义务。故诉至法院要求其子女赡养。  张某的儿子、女儿以母亲没有履行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为由,认为不应当赡养母亲。 张某儿子、女儿的抗辩是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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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马力和马强系兄弟,两人均结婚成家,与父母分居。由于父母年纪较大,需要子女的照顾,2000年2月在马力和马强的舅父见证下,他们与父母签订了赡养协议:马力和马强分别负责父亲和母亲的生养死葬义务。2005年9月,其父因心脏病去世。2006年10月,其母亲患癌症住院治疗,所需医疗费用较多,马强经济压力较大,于是与哥哥马力商量,要求哥哥承担一部分医疗费。而马力认为之前签订的赡养协议已经明确了兄弟二人的义务,而且他已完成了对父亲的赡养义务,因此拒绝承担母亲的医疗费。 根据本案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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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985年,张某与丈夫离婚,女儿由丈夫抚养,儿子由张某抚养。不久张某患了精神病,儿子自行到其父亲那里生活,再也没有与张某联系。1999年2月,张某不慎烧伤,张某的妹妹为其交纳了医疗费用3万元,并把张某送至敬老院。  张某认为,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因此,儿子、女儿应当履行赡养义务。故诉至法院要求其子女赡养。  张某的儿子、女儿以母亲没有履行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为由,认为不应当赡养母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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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985年,张某与丈夫离婚,女儿由丈夫抚养,儿子由张某抚养。不久张某患了精神病,儿子自行到其父亲那里生活,再也没有与张某联系。1999年2月,张某不慎烧伤,张某的妹妹为其交纳了医疗费用3万元,并把张某送至敬老院。  张某认为,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因此,儿子、女儿应当履行赡养义务。故诉至法院要求其子女赡养。  张某的儿子、女儿以母亲没有履行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为由,认为不应当赡养母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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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985年,张某与丈夫离婚,女儿由丈夫抚养,儿子由张某抚养。不久张某患了精神病,儿子自行到其父亲那里生活,再也没有与张某联系。1999年2月,张某不慎烧伤,张某的妹妹为其交纳了医疗费用3万元,并把张某送至敬老院。  张某认为,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因此,儿子、女儿应当履行赡养义务。故诉至法院要求其子女赡养。  张某的儿子、女儿以母亲没有履行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为由,认为不应当赡养母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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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马力和马强系兄弟,两人均结婚成家,与父母分居。由于父母年纪较大,需要子女的照顾,2000年2月在马力和马强的舅父见证下,他们与父母签订了赡养协议:马力和马强分别负责父亲和母亲的生养死葬义务。2005年9月,其父因心脏病去世。2006年10月,其母亲患癌症住院治疗,所需医疗费用较多,马强经济压力较大,于是与哥哥马力商量,要求哥哥承担一部分医疗费。而马力认为之前签订的赡养协议已经明确了兄弟二人的义务,而且他已完成了对父亲的赡养义务,因此拒绝承担母亲的医疗费。 根据本案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马力应否分担其母亲的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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