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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达出口公司诉昌隆食品公司欠款30万元,法院判决运达出口公司胜诉,执行过程中法院发现昌隆食品公司无力偿还,但兴旺超市欠食品公司货款15万元到期未还。

简答题1

在该案的情况下,谁可以提出执行兴旺超市的到期债务? 法院如何执行超市对食品公司的到期债务? 超市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

(1)运达出口公司、昌隆食品公司。本题考查代位执行。《执行规定》第61条第1款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
(2)运达出口公司。本题考查代位执行。
《执行规定》第61条第2款规定:履行通知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1)第三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其对被执行人所负的债务,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
(2)第三人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
(3)第三人对履行到期债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
(4)第三人违背上述义务的法律后果。
(3)法院对异议不进行审查,但也不得强制执行。《执行规定》第63条: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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