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绿洲公司诉新天地公司拖欠货款9万元纠纷一案,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支持绿洲公司的诉讼请求。新天地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新天地公司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过程中,新天地司与绿洲公司达成由新天地公司一次性支付85万元货款的调解协议。此时,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一经达成调解协议,原判决视为撤销

B法院制作调解书并送达调解书后,原判决视为撤销

C法院制作调解书的同时应裁定撤销原判决

D法院制作调解书并在调解书中载明撤销原判决

正确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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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根据《审判监督程序解释》第36条的规定,当事人在再审审理中经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原判决、裁定视为被撤销。因此,选项B是正确的,而选项A则是错误的。
此外,再审法院依据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制作并送达调解书后,即意味着再审法院以法院调解的方式解决了该再审案件,因此,调解书一旦生效即视为原判决撤销,无需再做裁定撤销原判决,而且在调解书中也无需载明原判决撤销。’因此,选项CD均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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