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于2006年4月25日在某经营部购买葡萄干一袋,4月30日又在此经营部购买了两袋葡萄干,根据包装袋上的生产日期,该食品已超过保质期两个多星期。同年5月10日,陈某得知他人于5月6日在该经营部所购买的同一出厂日期的若干袋葡萄干向该经营部索赔双倍赔偿成功后,陈某拿着25日、30日所购买的葡萄干向该经营部要求双倍赔偿。并就此问题向经销商所在地的市工商局12315指挥中心申诉。该指挥中心受理后转由某分局处理,该分局要求经营者给予陈某双倍赔偿,并对经销商的违法行为处以12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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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于2006年4月25日在某经营部购买葡萄干一袋,4月30日又在此经营部购买了两袋葡萄干,根据包装袋上的生产日期,该食品已超过保质期两个多星期。同年5月10日,陈某得知他人于5月6日在该经营部所购买的同一出厂日期的若干袋葡萄干向该经营部索赔双倍赔偿成功后,陈某拿着25日、30日所购买的葡萄干向该经营部要求双倍赔偿。并就此问题向经销商所在地的市工商局12315指挥中心申诉。该指挥中心受理后转由某分局处理,该分局要求经营者给予陈某双倍赔偿,并对经销商的违法行为处以12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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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5月8日9时30分,某市工商局12315申诉举报(指挥)中心接到举报电话: 举报人(男声):我是A县城关镇杨村的一名群众,我向你们举报一件事:在我村南200米河堤旁,有一处房屋,有院墙围着,里面有造化肥的。白天不干,关着门,晚上12点以后开始生产,一般凌晨4-5点走一车假化肥。他们是从味精厂进的下脚料,白袋子装的,然后经过简单加工,再倒袋,冒充“美国嘉吉”化肥运往外地销售,请你们查处。 1235值班员:请问老板叫什么,他有营业执照吗? 举报人:姓刘,不是本村人,都叫他“刘二”,什么证件都没有。 值班员:我们会尽快查处,请问你还有什么要求吗? 举报人:请你们查完后告知我一下查的情况,我姓马,联系电话是: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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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5月8日9时30分,某市工商局12315申诉举报(指挥)中心接到举报电话: 举报人(男声):我是A县城关镇杨村的一名群众,我向你们举报一件事:在我村南200米河堤旁,有一处房屋,有院墙围着,里面有造化肥的。白天不干,关着门,晚上12点以后开始生产,一般凌晨4-5点走一车假化肥。他们是从味精厂进的下脚料,白袋子装的,然后经过简单加工,再倒袋,冒充“美国嘉吉”化肥运往外地销售,请你们查处。 1235值班员:请问老板叫什么,他有营业执照吗? 举报人:姓刘,不是本村人,都叫他“刘二”,什么证件都没有。 值班员:我们会尽快查处,请问你还有什么要求吗? 举报人:请你们查完后告知我一下查的情况,我姓马,联系电话是: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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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晚报刊发了一则“人体电子增高”治疗仪的广告。该广告称:“16岁至25岁的男女青年使用后,半年内可增高3至7厘米。产品已通过中国科学院鉴定,是矮小青少年的最佳增高器。该产品为某市医疗器械厂生产,欲购者可直接与该厂联系,价格为每个240元,款到寄货。”该市一些青少年从晚报上看到该广告后,便按广告上提供的地址寄款邮购。但款寄出去后,杳无音讯。经查证,某市医疗器械厂并不存在,而发布该广告的人已去向不明,所留下的有关证明文件也系伪造。消费者将此情况向该市工商局12315申诉举报指挥中心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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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晚报刊发了一则“人体电子增高”治疗仪的广告。该广告称:“16岁至25岁的男女青年使用后,半年内可增高3至7厘米。产品已通过中国科学院鉴定,是矮小青少年的最佳增高器。该产品为某市医疗器械厂生产,欲购者可直接与该厂联系,价格为每个240元,款到寄货。”该市一些青少年从晚报上看到该广告后,便按广告上提供的地址寄款邮购。但款寄出去后,杳无音讯。经查证,某市医疗器械厂并不存在,而发布该广告的人已去向不明,所留下的有关证明文件也系伪造。消费者将此情况向该市工商局12315申诉举报指挥中心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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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2月30日下午,某市工商局消保科接省局12315指挥中心批转案件,xx县有人制造假茅台酒、假五粮液酒。经查,当事人于1999年办理xx县万利康曲酒厂营业执照,负责人韩兴福,该厂灌装“五粮液”、“茅台”等系列白酒,包装物及商标标识在深圳印制。现场检查发现,有两处仓库存有大量假冒五粮液系列、北京红星二锅头、茅台等白酒,以及商标标识、包装物,当事人正在大量加工假冒茅台系列白酒。经省、市、县工商局联动,迅速查获假冒驰名商标五粮液系列、茅台系列等白酒1305箱;商标标识7500套。 经进一步调查询问,当事人于2003年以来,发往郑州、北京等地假冒五粮液、茅台等驰名商标系列白酒3000余瓶、313件,销售货值金额100000余元。 当事人非法经营假冒驰名商标系列白酒的行为,数额较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此案已移交某市公安局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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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2月30日下午,某市工商局消保科接省局12315指挥中心批转案件,xx县有人制造假茅台酒、假五粮液酒。经查,当事人于1999年办理xx县万利康曲酒厂营业执照,负责人韩兴福,该厂灌装“五粮液”、“茅台”等系列白酒,包装物及商标标识在深圳印制。现场检查发现,有两处仓库存有大量假冒五粮液系列、北京红星二锅头、茅台等白酒,以及商标标识、包装物,当事人正在大量加工假冒茅台系列白酒。经省、市、县工商局联动,迅速查获假冒驰名商标五粮液系列、茅台系列等白酒1305箱;商标标识7500套。 经进一步调查询问,当事人于2003年以来,发往郑州、北京等地假冒五粮液、茅台等驰名商标系列白酒3000余瓶、313件,销售货值金额100000余元。 当事人非法经营假冒驰名商标系列白酒的行为,数额较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此案已移交某市公安局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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