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犯罪嫌疑人段某,1980年出生,甲市丁区人,自幼患有间歇性精神分裂症而辍学在社会上流浪,由于生活无着落便经常偷拿东西。2014年3月,段某窜至丁区一小区内行窃时被事主发现,遂用随身携带的刀子将事主刺成重伤夺路逃走。此案丁区检察院以抢劫罪起诉到丁区法院,被害人的家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丁区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段某有期徒刑10年,赔偿被害人家属3万元人民币。段某以定性不准、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甲市中级法院二审中发现段某符合强制医疗条件,决定发回丁区法院重新审理。 丁区法院对段某依法进行了精神病鉴定,结果清晰表明段某患有精神分裂症,便由审判员张某一人不公开审理,检察员马某和被告人段某出庭分别发表意见。庭审后,法庭作出对段某予以强制医疗的决定。 问题: 1.结合本案,简答强制医疗程序的适用条件。 2.如中级法院直接对段某作出强制医疗决定,如何保障当事人的救济权? 3.发回重审后,丁区法院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4.发回重审后,丁区法院在作出强制医疗决定时应当如何处理被害人家属提出的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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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法治政府,有利于敦促各级政府依法履行职责,充分保障人民群众依法享有各项权利和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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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权威完全在于立法中是否体现了人民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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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政务公开,要切实保障和实现人民群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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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应当停止执行,并将申请停止执行的报告和相关材料逐级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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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都必须把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工作的最高目的,做合格的人民公仆。”这句话是()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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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9月27日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在新中国成立初期起到了临时宪法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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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张某因经营需要,多次到某市的城市信用社贷款,到l999年年底该信用社停业整顿时为止,他共欠本金525万元,利息187万元。这些债务都经过了法院的判决或调解。 2001年3月,他与市政府成立的城信社清算组订立了还款计划,约定每月还5万元。张某依照约定在3月还了5万元,4月本想过完“五一”假期再还款。但就在假期的最后一天,5月5日,法院以“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为由,将其司法拘留l5天。 5月18日,在司法拘留结束的前一天,他从拘留所里得知,由城市信用社“整顿办”发出了对其办“学习班”的通知,他将继续被留置在拘留所。而所谓的“学习班”中,只有张某一个“学生”,而且作息制度与被司法拘留是完全一样的。而在发给张某的“办班学习通知书”上面写着,“你们在城市信用社的贷款,没有履行合同合约按期归还贷款。现根据省政府X×号文件精神,要你参加城信社清算组学习班。 参加学习班期间的个人用具和费用由欠款人负责”。相关人员表示,对张某办学习班,是为了防止其转移财产或者躲避起来,为了更好地让其将欠款付清,并且这也是省内相关文件的意思。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请利用你掌握的法学理论及相关知识,谈谈对此事的看法。 问题: (1)用相关的法学知识阐述你的观点和理由; (2)说理充分,逻辑严密,语言流畅,表述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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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属于依法治国形成标志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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