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原材料按实际成本法核算,发出材料采用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计量,半年末和年度终了按单个存货项目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甲公司2017年12月初A材料结存1000公斤,实际成本40000元。12月发生有关A材料的业务如下:
(1)12月1日,从外地购入A材料2000公斤,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8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13600元,另发生运杂费及保险费1200元,装卸费800元,各种款项已用银行存款支付,材料已验收入库。
(2)12月8日,从本市购入A材料800公斤,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32800元,增值税税额5576元。货款未付,材料已验收入库。
(3)12月15日,接受丙公司投资,收到A材料1200公斤,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为49200元(含税),投资方未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按投资协议规定,丙公司投资后其投资占甲公司注册资本400万元的1%。
(4)12月31日,汇总本月发出A材料3000公斤,其中生产丁商品领用2000公斤,公司管理部门领用1000公斤。
(5)12月31日,假设用库存A材料生产成丁商品至完工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为9400元,丁商品的估计售价为95000元,估计销售丁商品将发生销售费用及相关税金为5000元。年末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前,A材料的存货跌价准备余额为零。
甲公司持有的剩余A材料专门用于生产丁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