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委托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时,可以委托法院地国家的律师,也可以委托本国律师,这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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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诉讼的不同性质,可以将执行制度分为()、民事诉讼中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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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执业,不得为谋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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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丹和焦海是夫妻,后周丹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周丹委托其父亲刘涛为诉讼代理人,焦海委托律师翟伟为诉讼代理人,下列做法错误的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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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吴某,男,33岁,个体工商户。2004年11月与其隔壁开杂货店的张某、田某夫妇发生纠纷,将张某头部颅骨打伤,因抢救无效死亡;田某受轻微伤。在侦查阶段,田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公安机关提出赔偿要求,经调解,由吴某一次性付给田某人民币5万元。 人民检察院对吴某以故意伤害罪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此时田某同时向人民法院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案。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田某要求被告人吴某赔偿因犯罪行为造成自己身体伤害所支付的医药费5600元,张某的丧葬费7800元,抚养费、赡养费52000元,精神损失费及与厂家未能签成一份购销合同带来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0万元。一 审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此案。吴某提出审判员甲是被害人张某的侄子,要求回避。合议庭认为张某已经死亡,不是本案的当事人,故不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回避条件,驳回了吴某的回避申请。经审理,中级人民法院确认了公诉机关指控吴某的犯罪事实,支持了田某的部分赔偿请求,判决吴某赔偿田某人民币8万元。田某不服,以判决赔偿数额过少为由,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进行了调解,但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于2004年3月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由于吴某支付5万元后无力继续履行赔偿义务,吴某父母为其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支付了剩余的3万元人民币。 问题: 1.田某是否具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资格?为什么? 2.田某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时间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3.田某在公安机关调解并接受了被告人吴某的给付后,是否可以再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4.田某的诉讼请求哪些是合理的?哪些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请说明理由。 5.本案中人民法院驳回吴某的回避申请是否正确?为什么? 6.二审法院是否可以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进行调解?为什么? 7.吴某父母是否可以替吴某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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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则按照其内容是否确定可以划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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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于我国台湾地区的当事人张某在大陆某法院参与民事诉讼。关于该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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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委托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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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代理义务中,代理律师不是独立的诉讼主体,没有独立的诉讼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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