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10月,中国某专业生产巧克力的食品公司根据其生产巧克力的计划,与专业从事粮油食品进出口贸易的A公司订立一购销合同,要求A公司供应生产巧克力的主要原料棕榈油和可可粉。A公司接受订单后即与美国B公司订立进口棕榈油和可可粉的合同一份,货值USD200,000.合同约定以CIF条件成交,目的港为食品公司所在地某港口,收货人为食品公司,并采用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支付。食品公司作为收货人在该合同上副署。合同订立后不久,A公司即委托C银行按合同中的信用证条款开出以美国B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同年11月25日,C银行收到美国D银行转来的全套交易单证。与此同时,A公司与食品公司得知货已到达目的港,食品公司遂与承运人打通关节,凭保函提取B公司发来的全部货物,结果只有可可粉,未见棕榈油,食品公司无法生产巧克力。食品公司即要求A公司即通知C银行拒付全部货款。C银行经审核认为B公司交付的全套单证完全符合信用证的要求,即在规定期限内将货款全数付出。随后将付出的货款从A公司帐户上全部扣除。但B公司以后一直未发棕榈油。为此,食品公司依据原合同约定向A公司提出索赔。A公司即以B公司单据欺诈为由要求法院冻结信用证。法院经审核认为此案不符合冻结条件,故不再采取冻结措施。A公司只得向当地法院起诉,要求C银行承担棕榈油的货款损失和其向食品公司赔付的损失。根据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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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10月,中国某专业生产巧克力的食品公司根据其生产巧克力的计划,与专业从事粮油食品进出口贸易的A公司订立一购销合同,要求A公司供应生产巧克力的主要原料棕榈油和可可粉。A公司接受订单后即与美国B公司订立进口棕榈油和可可粉的合同一份,货值USD200,000.合同约定以CIF条件成交,目的港为食品公司所在地某港口,收货人为食品公司,并采用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支付。食品公司作为收货人在该合同上副署。合同订立后不久,A公司即委托C银行按合同中的信用证条款开出以美国B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同年11月25日,C银行收到美国D银行转来的全套交易单证。与此同时,A公司与食品公司得知货已到达目的港,食品公司遂与承运人打通关节,凭保函提取B公司发来的全部货物,结果只有可可粉,未见棕榈油,食品公司无法生产巧克力。食品公司即要求A公司即通知C银行拒付全部货款。C银行经审核认为B公司交付的全套单证完全符合信用证的要求,即在规定期限内将货款全数付出。随后将付出的货款从A公司帐户上全部扣除。但B公司以后一直未发棕榈油。为此,食品公司依据原合同约定向A公司提出索赔。A公司即以B公司单据欺诈为由要求法院冻结信用证。法院经审核认为此案不符合冻结条件,故不再采取冻结措施。A公司只得向当地法院起诉,要求C银行承担棕榈油的货款损失和其向食品公司赔付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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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10月,中国某专业生产巧克力的食品公司根据其生产巧克力的计划,与专业从事粮油食品进出口贸易的A公司订立一购销合同,要求A公司供应生产巧克力的主要原料棕榈油和可可粉。A公司接受订单后即与美国B公司订立进口棕榈油和可可粉的合同一份,货值USD200,000.合同约定以CIF条件成交,目的港为食品公司所在地某港口,收货人为食品公司,并采用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支付。食品公司作为收货人在该合同上副署。合同订立后不久,A公司即委托C银行按合同中的信用证条款开出以美国B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同年11月25日,C银行收到美国D银行转来的全套交易单证。与此同时,A公司与食品公司得知货已到达目的港,食品公司遂与承运人打通关节,凭保函提取B公司发来的全部货物,结果只有可可粉,未见棕榈油,食品公司无法生产巧克力。食品公司即要求A公司即通知C银行拒付全部货款。C银行经审核认为B公司交付的全套单证完全符合信用证的要求,即在规定期限内将货款全数付出。随后将付出的货款从A公司帐户上全部扣除。但B公司以后一直未发棕榈油。为此,食品公司依据原合同约定向A公司提出索赔。A公司即以B公司单据欺诈为由要求法院冻结信用证。法院经审核认为此案不符合冻结条件,故不再采取冻结措施。A公司只得向当地法院起诉,要求C银行承担棕榈油的货款损失和其向食品公司赔付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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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10月,中国某专业生产巧克力的食品公司根据其生产巧克力的计划,与专业从事粮油食品进出口贸易的A公司订立一购销合同,要求A公司供应生产巧克力的主要原料棕榈油和可可粉。A公司接受订单后即与美国B公司订立进口棕榈油和可可粉的合同一份,货值USD200,000.合同约定以CIF条件成交,目的港为食品公司所在地某港口,收货人为食品公司,并采用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支付。食品公司作为收货人在该合同上副署。合同订立后不久,A公司即委托C银行按合同中的信用证条款开出以美国B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同年11月25日,C银行收到美国D银行转来的全套交易单证。与此同时,A公司与食品公司得知货已到达目的港,食品公司遂与承运人打通关节,凭保函提取B公司发来的全部货物,结果只有可可粉,未见棕榈油,食品公司无法生产巧克力。食品公司即要求A公司即通知C银行拒付全部货款。C银行经审核认为B公司交付的全套单证完全符合信用证的要求,即在规定期限内将货款全数付出。随后将付出的货款从A公司帐户上全部扣除。但B公司以后一直未发棕榈油。为此,食品公司依据原合同约定向A公司提出索赔。A公司即以B公司单据欺诈为由要求法院冻结信用证。法院经审核认为此案不符合冻结条件,故不再采取冻结措施。A公司只得向当地法院起诉,要求C银行承担棕榈油的货款损失和其向食品公司赔付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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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10月,中国某专业生产巧克力的食品公司根据其生产巧克力的计划,与专业从事粮油食品进出口贸易的A公司订立一购销合同,要求A公司供应生产巧克力的主要原料棕榈油和可可粉。A公司接受订单后即与美国B公司订立进口棕榈油和可可粉的合同一份,货值USD200,000.合同约定以CIF条件成交,目的港为食品公司所在地某港口,收货人为食品公司,并采用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支付。食品公司作为收货人在该合同上副署。合同订立后不久,A公司即委托C银行按合同中的信用证条款开出以美国B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同年11月25日,C银行收到美国D银行转来的全套交易单证。与此同时,A公司与食品公司得知货已到达目的港,食品公司遂与承运人打通关节,凭保函提取B公司发来的全部货物,结果只有可可粉,未见棕榈油,食品公司无法生产巧克力。食品公司即要求A公司即通知C银行拒付全部货款。C银行经审核认为B公司交付的全套单证完全符合信用证的要求,即在规定期限内将货款全数付出。随后将付出的货款从A公司帐户上全部扣除。但B公司以后一直未发棕榈油。为此,食品公司依据原合同约定向A公司提出索赔。A公司即以B公司单据欺诈为由要求法院冻结信用证。法院经审核认为此案不符合冻结条件,故不再采取冻结措施。A公司只得向当地法院起诉,要求C银行承担棕榈油的货款损失和其向食品公司赔付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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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11月10日,香山电话公司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了HA735-50型电话机的外观设计专利,获得批准。1992年8月,香山公司发现先锋有线电厂生产、销售的HA868-90型电话机的外观设计与本公司生产、销售的电话机的外观设计十分近似,于是,致函先锋有线电厂,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先锋厂复信,承认其电话外型与香山公司相似,但对赔偿一事只字未提。为此,香山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先锋厂承担侵犯专利权的法律责任,先锋厂被起诉后,聘请了律师,该律师经过大量艰苦的工作,发现1990年7月9日的《神州电子》杂志上,香山公司发表的HA735-50型电话机的图片。于是,1992年10月13日,先锋厂携带l990年7月份的《神州电子》杂志赶到中国专利局,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请求宣告香山公司HA735-50型电话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的请求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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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11月10日,香山电话公司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了HA735-50型电话机的外观设计专利,获得批准。1992年8月,香山公司发现先锋有线电厂生产、销售的HA868-90型电话机的外观设计与本公司生产、销售的电话机的外观设计十分近似,于是,致函先锋有线电厂,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先锋厂复信,承认其电话外型与香山公司相似,但对赔偿一事只字未提。为此,香山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先锋厂承担侵犯专利权的法律责任,先锋厂被起诉后,聘请了律师,该律师经过大量艰苦的工作,发现1990年7月9日的《神州电子》杂志上,香山公司发表的HA735-50型电话机的图片。于是,1992年10月13日,先锋厂携带l990年7月份的《神州电子》杂志赶到中国专利局,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请求宣告香山公司HA735-50型电话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的请求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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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于1990年4月1日向中国专利局受理处有几名为“保温鞋”的实用新型申请文件,邮戳日为1990年4分月1日,中国专利局受理处收到该申请文件的日期为1990年4月6日。李某在北京于1990年4月2日向中国专利局额受理处直接递交一份与王某同样的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文件,也名为“保温鞋”的实新型专利申请。 问:如何处理?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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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在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于1990年4月1日向中国专利局受理处有几名为“保温鞋”的实用新型申请文件,邮戳日为1990年4分月1日,中国专利局受理处收到该申请文件的日期为1990年4月6日。李某在北京于1990年4月2日向中国专利局额受理处直接递交一份与王某同样的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文件,也名为“保温鞋”的实新型专利申请。 问:如何处理?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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