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经理方某,对所主管的工作极不负责,致使该公司严重违反海关法规,参与汽车走私活动,给国家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检察机关指控方某已构成犯罪。法庭上,被告人辩护律师称被告人方某既不知道也没有支持下属的犯罪行为,下属的犯罪行为应罪责自负,被告人方某根本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公诉人指出,被告人对其所主管的下属的犯罪行为有知道和不知道两种可能,但这两种可能都构成犯罪。如果被告人知道并支持下属的走私犯罪行为,那么根据刑法第116条的规定构成走私罪;如果因官僚主义作风而不知道其下属的犯罪行为,给国家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则构成玩忽职守罪。因此无论他知道不知道,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被告人的辩护律师进退两难。法庭最后判决被告人方某为走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