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Ⅰ.Ⅱ.Ⅲ
BⅠ.Ⅱ.Ⅲ.Ⅳ
CⅠ.Ⅲ.Ⅳ
DⅡ.Ⅲ.Ⅳ
证券公司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 Ⅰ.具有健全且运行良好的内部控制机制和管理制度,严格执行风险控制和内部隔离制度 Ⅱ.建立健全的尽职调查制度,具备良好的项目风险评估和内核机制 Ⅲ.公司财务会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Ⅳ.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少于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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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公布和更新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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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业协会对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违反自律规范的行为,依法进行调查,给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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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或者其他责任人员所发表的专业意见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暂停或者撤销证券服务业务许可,并处以业务收入()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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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申请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资格,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Ⅰ.申请报告 Ⅱ.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公司章程 Ⅲ.符合规定条件的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证明材料 Ⅳ.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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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顾问主办人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 Ⅰ.参加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财务顾问主办人胜任能力考试且成绩合格 Ⅱ.所任职机构同意推荐其担任本机构的财务顾问主办人 Ⅲ.最近36个月未因执业行为违反行业规范而受到行业自律组织的纪律处分 Ⅳ.最近36个月未因执业行为违法违规受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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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顾问主办人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 Ⅰ.参加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财务顾问主办人胜任能力考试且成绩合格 Ⅱ.所任职机构同意推荐其担任本机构的财务顾问主办人 Ⅲ.最近12个月未因执业行为违反行业规范而受到行业自律组织的纪律处分 Ⅳ.最近36个月未因执业行为违法违规受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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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就并购重组事项出具盈利预测报告的,在相关并购重组活动完成后,凡不属于上市公司管理层事前无法获知且事后无法控制的原因,上市公司或者购买资产实现的利润实现数未达到盈利预测50%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同时对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采取()等监管措施。 Ⅰ.监管谈话 Ⅱ.出具警示函 Ⅲ.责令定期报告 Ⅳ.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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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出现下列()情形的,中国证监会对其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等监管措施。 Ⅰ.内部控制机制和管理制度、尽职调查制度以及相关业务规则存在重大缺陷或者未得到有效执行 Ⅱ.未按照《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规定发表专业意见的 Ⅲ.违反其就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相关业务活动所作承诺的 Ⅳ.唆使、协助或者伙同委托人干扰中国证监会审核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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