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05年8月9日我局接到消费者黄某投诉:7月30日黄某从一商场购得某品牌果汁饮料一瓶,当天她打开果汁饮用,没有一次喝完。8月1日中午,她拧开瓶盖准备再喝时,饮料瓶突然爆炸,瓶盖冲击到右眼,鉴定为轻微伤,共花去医药费500余元并为此休病假1周。黄某要求某商场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补偿。
背景资料:
1、爆炸原因鉴定:果汁饮料开启后,有细菌侵入,在高温天气下发酵产生大量气体,所以发生爆炸。
2、经查明,该饮料瓶身标签最下端标有一行小字(注:标签上最小号字体):“开启后请尽快饮用”。市场上其它同类饮料标签均以饮用须知或注意事项的方式明确说明“开启后请低温保存并于24小时内饮用完毕”、“开启后请5℃以下冷藏并于48小时内饮用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