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干本题共包含 3 个小题

2002年4月10日,张某作为投保人,以妻子陈某为被保险人,通过某保险公司代理人卢某,向该公司申请重大疾病终身保险,填写了人寿保险投保单一份,该投保单并附有其适用的《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98版,利差返还型)》。该条款就保险合同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均作了说明.保险合同中有这样一条免责条款:“复效后的180天以内,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保险人免责”。保险合同还约定保险费缴纳的宽展期为一个月。签约时,为他办理业务的业务员恰逢心情不好没怎么说话,也未要求陈某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同月20日,投保人张某交纳了第一期保费,2003年4月,张某以该公司保险代理人未上门收取保费为由而未缴纳第二期保费。2003年8月,张某申请复效,保险公司经审查后同意,但也未要求陈某参加体检,故张某为其办理了复效交费手续,保险公司又收取了投保人张某第二期保费,并加收因张某迟延缴费的利息。保险公司出具的该保险费收款收据载明生效日期为2002年4月20日。2003年10月,陈某自感不适,经医院检查发现患有左乳腺癌,于同年10月30日对陈某实施了左乳癌根治术。张某于2003年11月上旬书面要求保险公司按约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险公司以陈某未参加体检,保险合同无效以及患病是在复效后的180天内,按双方约定的免责事由为由而拒付保险金。张某遂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

简答题1

张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重大疾病终身保险合同是否合法有效?

正确答案

张某填写投保单的行为是要约行为,保险公司收取保险费则是承诺行为。可见,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3条的规定,可以认定本案例中保险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尽管张某没有完成体检这一过程,但并非是合同中约定的条件。况且保险公司也没有及时通知张某,保险公司对此有过错。所以保险公司不能以被保险人没有经过体检,合同无效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解析

简答题2

张某第二期保费延迟交付是否影响合同的效力?

正确答案

张某第二期虽在宽展期后仍未缴纳保险金,导致合同效力中止。但根据《保险法》第59条规定:“依照前条规定合同效力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本案例中张某申请复效,保险公司经审查后同意复效,故合同效力当然恢复。

答案解析

简答题3

该保险合同所应适用的《重大疾病终身保险(98版,利差返还型)条款》的免责条款中的“180天”限制应否有效?

正确答案

根据《合同法》第60条:合同当事人应当根据合同性质负有通知义务,又根据《保险法》第17条:保险人应当于订立保险合同时,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本案中保险公司业务代理人由于个人原因(心情不好)未能很好地履行此义务。根据《保险法》第18条:“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因此保险条款中的180天的限制不产生效力,保险公司应当对患有重大疾病的陈某予以赔偿。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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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银行向B企业发放抵押贷款50万元,抵押品为价值100万元的机器设备。然后,银行以机器为保险标的投保火险一年,保单有效期为2002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银行于2002年4月8日收回抵押贷款20万元。后此机器于2002年10月1日全部毁于大火。问:a)银行在投保时可向保险公司投保多少保险金额?为什么b)若银行足额投保,则发生保险事故时可向保险公司索赔多少保险赔款?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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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某和郑某2002年结婚,次年育有一子甲。由于张某在一家化工企业工作,比较危险,因此在2003年3月自己投保了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身险,指定受益人为自己的儿子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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