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B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C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D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周某于1995年1月1日出生,在2000年1月1日,其不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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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某于1999年1月1日出生,在2005年1月1日前其不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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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生产企业于2000年1月1日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企业财产保险,期限1年,保险金额120万元。2000年9月18日遭受水灾。采用比例赔偿方式,当出险时保险财产的保险价值为100万元,实际损失为90万元,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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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企业于2000年12月1日向保险公司投保企业财产保险,保险期限自200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按最近账面金额投保,保险金额为100万元。2001年4月23日企业遭受水灾。经核查,该企业在出险时保险财产的保险价值为120万元,实际遭受损失30万元,问保险人应当如何赔偿?如果该企业投保的保险金额为120万元,保险人应当如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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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月,张某、王某、刘某、李某四人共同出资设立了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甲公司成立1年后发生了下列事项: (1)乙公司向甲公司发出催收通知,声称甲公司筹备阶段,为满足甲公司用地需求,发起人张某以自己名义与乙公司签订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转让金共计5000万元,尚有2000万元未付清,标的土地目前为甲公司实际使用、收益。 (2)丙公司以发起人王某用于出资的上市公司股权因市价下跌,缩水90%为由,主张王某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应对甲公司欠付丙公司的货款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3)刘某和李某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双方约定刘某将其所持甲公司18%的股份转让给李某,转让价款共计8300万元,李某应于2013年8月1日前支付首期股款4000万元,其余股款最晚于2013年8月30日付清;刘某应最晚于2013年9月15日前,将股权变更登记至李某名下。2013年8月1日,李某支付了首期股款后,双方又签订了《过渡期经营管理协议》,约定自即日起,刘某授权李某代行其甲公司的股东权利,并不得干涉、干扰李某行使标的股份的股东权利,未经李某同意,刘某不得自行行使或委托任何第三方行使标的股份股东权利及其他与标的股份有关的权利。 (4)2013年8月30日,李某向刘某支付了第二期股份转让款4000万元,刘某出具收条,内容为“今收到李某支付的股份转让款人民币肆仟万元整;尚余人民币叁佰万元,经双方同意待股份转让变更登记手续完备确认后结算。”刘某和李某在收条上均签章。 (5)2013年9月5日,刘某和赵某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将上述股权以12000万元转让给赵某,并于9月10日将股权变更登记至赵某名下;赵某对刘李之间的股份转让事项并不知情。 (6)2013年9月12日,刘某向李某发出《收回股份的通知》,该通知申明,鉴于李某拖延支付股份转让款300万元,已构成根本违约,从即日起解除双方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和《过渡期经营管理协议》。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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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月,张某、王某、刘某、李某四人共同出资设立了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甲公司成立1年后发生了下列事项: (1)乙公司向甲公司发出催收通知,声称甲公司筹备阶段,为满足甲公司用地需求,发起人张某以自己名义与乙公司签订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转让金共计5000万元,尚有2000万元未付清,标的土地目前为甲公司实际使用、收益。 (2)丙公司以发起人王某用于出资的上市公司股权因市价下跌,缩水90%为由,主张王某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应对甲公司欠付丙公司的货款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3)刘某和李某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双方约定刘某将其所持甲公司18%的股份转让给李某,转让价款共计8300万元,李某应于2013年8月1日前支付首期股款4000万元,其余股款最晚于2013年8月30日付清;刘某应最晚于2013年9月15日前,将股权变更登记至李某名下。2013年8月1日,李某支付了首期股款后,双方又签订了《过渡期经营管理协议》,约定自即日起,刘某授权李某代行其甲公司的股东权利,并不得干涉、干扰李某行使标的股份的股东权利,未经李某同意,刘某不得自行行使或委托任何第三方行使标的股份股东权利及其他与标的股份有关的权利。 (4)2013年8月30日,李某向刘某支付了第二期股份转让款4000万元,刘某出具收条,内容为“今收到李某支付的股份转让款人民币肆仟万元整;尚余人民币叁佰万元,经双方同意待股份转让变更登记手续完备确认后结算。”刘某和李某在收条上均签章。 (5)2013年9月5日,刘某和赵某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将上述股权以12000万元转让给赵某,并于9月10日将股权变更登记至赵某名下;赵某对刘李之间的股份转让事项并不知情。 (6)2013年9月12日,刘某向李某发出《收回股份的通知》,该通知申明,鉴于李某拖延支付股份转让款300万元,已构成根本违约,从即日起解除双方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和《过渡期经营管理协议》。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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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月,张某、王某、刘某、李某四人共同出资设立了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甲公司成立1年后发生了下列事项: (1)乙公司向甲公司发出催收通知,声称甲公司筹备阶段,为满足甲公司用地需求,发起人张某以自己名义与乙公司签订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转让金共计5000万元,尚有2000万元未付清,标的土地目前为甲公司实际使用、收益。 (2)丙公司以发起人王某用于出资的上市公司股权因市价下跌,缩水90%为由,主张王某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应对甲公司欠付丙公司的货款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3)刘某和李某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双方约定刘某将其所持甲公司18%的股份转让给李某,转让价款共计8300万元,李某应于2013年8月1日前支付首期股款4000万元,其余股款最晚于2013年8月30日付清;刘某应最晚于2013年9月15日前,将股权变更登记至李某名下。2013年8月1日,李某支付了首期股款后,双方又签订了《过渡期经营管理协议》,约定自即日起,刘某授权李某代行其甲公司的股东权利,并不得干涉、干扰李某行使标的股份的股东权利,未经李某同意,刘某不得自行行使或委托任何第三方行使标的股份股东权利及其他与标的股份有关的权利。 (4)2013年8月30日,李某向刘某支付了第二期股份转让款4000万元,刘某出具收条,内容为“今收到李某支付的股份转让款人民币肆仟万元整;尚余人民币叁佰万元,经双方同意待股份转让变更登记手续完备确认后结算。”刘某和李某在收条上均签章。 (5)2013年9月5日,刘某和赵某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将上述股权以12000万元转让给赵某,并于9月10日将股权变更登记至赵某名下;赵某对刘李之间的股份转让事项并不知情。 (6)2013年9月12日,刘某向李某发出《收回股份的通知》,该通知申明,鉴于李某拖延支付股份转让款300万元,已构成根本违约,从即日起解除双方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和《过渡期经营管理协议》。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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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月,张某、王某、刘某、李某四人共同出资设立了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甲公司成立1年后发生了下列事项: (1)乙公司向甲公司发出催收通知,声称甲公司筹备阶段,为满足甲公司用地需求,发起人张某以自己名义与乙公司签订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转让金共计5000万元,尚有2000万元未付清,标的土地目前为甲公司实际使用、收益。 (2)丙公司以发起人王某用于出资的上市公司股权因市价下跌,缩水90%为由,主张王某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应对甲公司欠付丙公司的货款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3)刘某和李某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双方约定刘某将其所持甲公司18%的股份转让给李某,转让价款共计8300万元,李某应于2013年8月1日前支付首期股款4000万元,其余股款最晚于2013年8月30日付清;刘某应最晚于2013年9月15日前,将股权变更登记至李某名下。2013年8月1日,李某支付了首期股款后,双方又签订了《过渡期经营管理协议》,约定自即日起,刘某授权李某代行其甲公司的股东权利,并不得干涉、干扰李某行使标的股份的股东权利,未经李某同意,刘某不得自行行使或委托任何第三方行使标的股份股东权利及其他与标的股份有关的权利。 (4)2013年8月30日,李某向刘某支付了第二期股份转让款4000万元,刘某出具收条,内容为“今收到李某支付的股份转让款人民币肆仟万元整;尚余人民币叁佰万元,经双方同意待股份转让变更登记手续完备确认后结算。”刘某和李某在收条上均签章。 (5)2013年9月5日,刘某和赵某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将上述股权以12000万元转让给赵某,并于9月10日将股权变更登记至赵某名下;赵某对刘李之间的股份转让事项并不知情。 (6)2013年9月12日,刘某向李某发出《收回股份的通知》,该通知申明,鉴于李某拖延支付股份转让款300万元,已构成根本违约,从即日起解除双方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和《过渡期经营管理协议》。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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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月,张某、王某、刘某、李某四人共同出资设立了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甲公司成立1年后发生了下列事项: (1)乙公司向甲公司发出催收通知,声称甲公司筹备阶段,为满足甲公司用地需求,发起人张某以自己名义与乙公司签订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转让金共计5000万元,尚有2000万元未付清,标的土地目前为甲公司实际使用、收益。 (2)丙公司以发起人王某用于出资的上市公司股权因市价下跌,缩水90%为由,主张王某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应对甲公司欠付丙公司的货款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3)刘某和李某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双方约定刘某将其所持甲公司18%的股份转让给李某,转让价款共计8300万元,李某应于2013年8月1日前支付首期股款4000万元,其余股款最晚于2013年8月30日付清;刘某应最晚于2013年9月15日前,将股权变更登记至李某名下。2013年8月1日,李某支付了首期股款后,双方又签订了《过渡期经营管理协议》,约定自即日起,刘某授权李某代行其甲公司的股东权利,并不得干涉、干扰李某行使标的股份的股东权利,未经李某同意,刘某不得自行行使或委托任何第三方行使标的股份股东权利及其他与标的股份有关的权利。 (4)2013年8月30日,李某向刘某支付了第二期股份转让款4000万元,刘某出具收条,内容为“今收到李某支付的股份转让款人民币肆仟万元整;尚余人民币叁佰万元,经双方同意待股份转让变更登记手续完备确认后结算。”刘某和李某在收条上均签章。 (5)2013年9月5日,刘某和赵某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将上述股权以12000万元转让给赵某,并于9月10日将股权变更登记至赵某名下;赵某对刘李之间的股份转让事项并不知情。 (6)2013年9月12日,刘某向李某发出《收回股份的通知》,该通知申明,鉴于李某拖延支付股份转让款300万元,已构成根本违约,从即日起解除双方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和《过渡期经营管理协议》。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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