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家具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1年2月.该公司发生以下经济业务:
(1)外购用于生产家具的木材一批,全部价款已付并验收入库。对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货款(不含增值税)为40万元,运输单位开具的货运发票注明的运费金额为1万元。
(2)外购建筑涂料用于装饰公司办公楼,取得对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9万元,已办理验收入库手续。
(3)进口生产家具用的设备一台,关税完税价格8万元,已纳关税1万元。
(4)销售家具一批,取得销售额(含增值税)93.6万元。
已知:该公司月初增值税进项税余额为零,增值税税率为17%;支付的运输费用按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