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陈某可以要求商场承担违约责任
B 陈某可以要求商场承担侵权责任
C 陈某可以要求商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D 陈某可以要求撤销合同
林某某于2012年6月15日从某化妆品公司购买一套化妆品,使用后皮肤出现大面积红肿,就医花费15000元。2013年5月,林某某多次交涉无果将某化妆品公司诉至法院。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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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2月1日,出租汽车司机陈某被公安局罚款1000元并扣车,陈某当场交纳了罚款。3月5日,公安局提出只要陈某再交2000元保证金就可以将出租车返还给陈某,陈ABC认为不合理而未交保证金。陈某向法院起诉后,10月1日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撤销了公安局的罚款和扣车决定。依据《国家赔偿法》,对于陈某的损失,应如何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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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5月,山东陈某去北京时,在北京某商场购买了一双由天津某皮鞋厂生产的皮鞋,价值人民币300元。同时,陈某还领取了商场发放的“包修、包换、包退”的三包质量卡。陈某回山东后,仅穿十天,此鞋鞋底断裂,不能再穿。陈某为此专程前往北京,找到店家要求退货。该商场承认皮鞋确实存在质量问题,同意调换,但同时还表示,目前商场无现货可换,商场将与生产厂家进行联系,请陈某暂回山东等侯结果。此后,陈某曾三次打电话查询此事,商场总以生产厂家没有回音为由,要求陈某继续等待。1998年3月,陈某再次赴北京找商场要求解决问题,商场仍给陈某同样答复。为此,陈某要求该商场退回购鞋款300元,并要求赔偿交通、误工费等人民币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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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5月,山东陈某去北京时,在北京某商场购买了一双由天津某皮鞋厂生产的皮鞋,价值人民币300元。同时,陈某还领取了商场发放的“包修、包换、包退”的三包质量卡。陈某回山东后,仅穿十天,此鞋鞋底断裂,不能再穿。陈某为此专程前往北京,找到店家要求退货。该商场承认皮鞋确实存在质量问题,同意调换,但同时还表示,目前商场无现货可换,商场将与生产厂家进行联系,请陈某暂回山东等侯结果。此后,陈某曾三次打电话查询此事,商场总以生产厂家没有回音为由,要求陈某继续等待。1998年3月,陈某再次赴北京找商场要求解决问题,商场仍给陈某同样答复。为此,陈某要求该商场退回购鞋款300元,并要求赔偿交通、误工费等人民币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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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下落不明,甲的妻子乙申请宣告甲死亡,法院于2012年3月1日受理该案。甲的父亲丙因一直反对宣告甲死亡,一病不起,于2012年12月1日死亡(除甲、乙、丁外无其他亲人),留有遗产30万元。甲、乙婚后生一子丁。对此,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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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庭上,原告李某诉称:被告张某于2010年6月3日曾向我借款1万元,至今未还,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借款。原告李某提供了被告张某手书 “张某向李某借款1万元。2010年6月3日” 借据复印件一张。 被告张某辩称:我的确在2010年6月3日从原告处借款1万元,但此款早已抵消。因为原告曾于2011年2月打电话请我帮他买一台摄像机,我在2011年2月底买了摄像机,后不久便将摄像机送到原告家里并将剩下的500元钱交给了原告。当时因原告找不到借据,所以借据未拿回。被告向法庭提交了摄像机发票(购货人为李某)的复印件及手机电话录音(因当时怕搞错摄像机的型号,特意将原告要被告帮助买摄像机的电话作了录音)。 原告称:被告帮我购买摄像机花9500元是事实,但9500元钱在被告将摄像机送到我家时就给了被告,当时有朋友陈某在场看到。据查陈某已出国留学,其妻邱某在法庭作证说:“我丈夫告诉我,李某家买了一台摄像机,9500元钱,是张某帮买的。我问他怎么知道是9500元,他说是他在李某家看到李某点钱给张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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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庭上,原告李某诉称:被告张某于2010年6月3日曾向我借款1万元,至今未还,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借款。原告李某提供了被告张某手书 “张某向李某借款1万元。2010年6月3日” 借据复印件一张。 被告张某辩称:我的确在2010年6月3日从原告处借款1万元,但此款早已抵消。因为原告曾于2011年2月打电话请我帮他买一台摄像机,我在2011年2月底买了摄像机,后不久便将摄像机送到原告家里并将剩下的500元钱交给了原告。当时因原告找不到借据,所以借据未拿回。被告向法庭提交了摄像机发票(购货人为李某)的复印件及手机电话录音(因当时怕搞错摄像机的型号,特意将原告要被告帮助买摄像机的电话作了录音)。 原告称:被告帮我购买摄像机花9500元是事实,但9500元钱在被告将摄像机送到我家时就给了被告,当时有朋友陈某在场看到。据查陈某已出国留学,其妻邱某在法庭作证说:“我丈夫告诉我,李某家买了一台摄像机,9500元钱,是张某帮买的。我问他怎么知道是9500元,他说是他在李某家看到李某点钱给张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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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庭上,原告李某诉称:被告张某于2010年6月3日曾向我借款1万元,至今未还,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借款。原告李某提供了被告张某手书 “张某向李某借款1万元。2010年6月3日” 借据复印件一张。 被告张某辩称:我的确在2010年6月3日从原告处借款1万元,但此款早已抵消。因为原告曾于2011年2月打电话请我帮他买一台摄像机,我在2011年2月底买了摄像机,后不久便将摄像机送到原告家里并将剩下的500元钱交给了原告。当时因原告找不到借据,所以借据未拿回。被告向法庭提交了摄像机发票(购货人为李某)的复印件及手机电话录音(因当时怕搞错摄像机的型号,特意将原告要被告帮助买摄像机的电话作了录音)。 原告称:被告帮我购买摄像机花9500元是事实,但9500元钱在被告将摄像机送到我家时就给了被告,当时有朋友陈某在场看到。据查陈某已出国留学,其妻邱某在法庭作证说:“我丈夫告诉我,李某家买了一台摄像机,9500元钱,是张某帮买的。我问他怎么知道是9500元,他说是他在李某家看到李某点钱给张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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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庭上,原告李某诉称:被告张某于2010年6月3日曾向我借款1万元,至今未还,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借款。原告李某提供了被告张某手书 “张某向李某借款1万元。2010年6月3日” 借据复印件一张。 被告张某辩称:我的确在2010年6月3日从原告处借款1万元,但此款早已抵消。因为原告曾于2011年2月打电话请我帮他买一台摄像机,我在2011年2月底买了摄像机,后不久便将摄像机送到原告家里并将剩下的500元钱交给了原告。当时因原告找不到借据,所以借据未拿回。被告向法庭提交了摄像机发票(购货人为李某)的复印件及手机电话录音(因当时怕搞错摄像机的型号,特意将原告要被告帮助买摄像机的电话作了录音)。 原告称:被告帮我购买摄像机花9500元是事实,但9500元钱在被告将摄像机送到我家时就给了被告,当时有朋友陈某在场看到。据查陈某已出国留学,其妻邱某在法庭作证说:“我丈夫告诉我,李某家买了一台摄像机,9500元钱,是张某帮买的。我问他怎么知道是9500元,他说是他在李某家看到李某点钱给张某。” 其中哪些是传来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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