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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判处某国家工作人员5年有期徒刑和没收财产是否属于行政执法?

正确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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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相似试题
  •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被告人金某犯过失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判决宣告后,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该判决定性错误,金某犯了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决定依审判监督程序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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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被告人金某犯过失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判决宣告后,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该判决定性错误,金某犯了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决定依审判监督程序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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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称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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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某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叶某有期徒刑10年,县人民检察院认为量刑畸轻,提起抗诉,并将抗诉书抄送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原判正确,决定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通知了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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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某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叶某有期徒刑10年,县人民检察院认为量刑畸轻,提起抗诉,并将抗诉书抄送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原判正确,决定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通知了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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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某因盗窃罪、抢劫罪、故意杀人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7年、14年,最终李某被判处()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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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3年8月,因建F市电厂,当地企业主储怀刚的修造厂被拆迁。储要求获得拆迁补偿额200万元,被拒绝。3个月后,F市颍泉区法院根据储要求的补偿额推定其犯有“偷税罪”,判处储有期徒刑5年,罚金30万元。储不服,提起上诉。F市中院认为原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遂裁定将该案发回重审。2004年6月,颍泉区法院再次审理该案,仍以偷税罪判处储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处罚金20万元。储仍不服,第二次提起上诉。8月27日,F市中院开庭审理此案。9月上旬某日,储父至中院打探判决结果,无意中在空无一人的合议庭办公室内发现关于储案的无罪判决书。储父遂将判决书拿出法院并作了复印,拍照,后送回原处。然而,这份判决书却至今未能生效、执行。 2004年10月26日,F市委政法委向阜阳中院发出一份特殊文件。文件称,市委政法委认为如对储怀刚宣告无罪,将对FY的稳定、电厂的建设及处理善后工作带来困难。故经请示市委有关领导同意,要求中院将该案发回颍泉区人民法院重审,并在原量刑3年零6个月的基础上,再从轻处罚或适用缓刑。3天后,F市中院作出裁定,将该案重又发回颍泉区法院重审。颍泉区法院第三次作出判决,以偷税罪判处储怀刚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0万元。储怀刚仍不服,第三次提出上诉。2005年1月11日,F市中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就这样,同样的罪名,同样的证据,同样的当事人,F市两级法院分别作出了4次判决和2次裁定。在这个过程当中,F市中院作出的那份并无不当的“无罪”判决无疾而终。 据透露,在对储作出无罪判决后,F市中院负责人接到市委政法委电话,称经市领导研究决定,不能判储无罪,应发回颍泉区法院重审,该负责人当即表示,这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然而迫于压力,F市中院还是作了妥协,但为了规避责任,特意要求政法委就此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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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3年8月,因建F市电厂,当地企业主储怀刚的修造厂被拆迁。储要求获得拆迁补偿额200万元,被拒绝。3个月后,F市颍泉区法院根据储要求的补偿额推定其犯有“偷税罪”,判处储有期徒刑5年,罚金30万元。储不服,提起上诉。F市中院认为原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遂裁定将该案发回重审。2004年6月,颍泉区法院再次审理该案,仍以偷税罪判处储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处罚金20万元。储仍不服,第二次提起上诉。8月27日,F市中院开庭审理此案。9月上旬某日,储父至中院打探判决结果,无意中在空无一人的合议庭办公室内发现关于储案的无罪判决书。储父遂将判决书拿出法院并作了复印,拍照,后送回原处。然而,这份判决书却至今未能生效、执行。 2004年10月26日,F市委政法委向阜阳中院发出一份特殊文件。文件称,市委政法委认为如对储怀刚宣告无罪,将对FY的稳定、电厂的建设及处理善后工作带来困难。故经请示市委有关领导同意,要求中院将该案发回颍泉区人民法院重审,并在原量刑3年零6个月的基础上,再从轻处罚或适用缓刑。3天后,F市中院作出裁定,将该案重又发回颍泉区法院重审。颍泉区法院第三次作出判决,以偷税罪判处储怀刚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0万元。储怀刚仍不服,第三次提出上诉。2005年1月11日,F市中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就这样,同样的罪名,同样的证据,同样的当事人,F市两级法院分别作出了4次判决和2次裁定。在这个过程当中,F市中院作出的那份并无不当的“无罪”判决无疾而终。 据透露,在对储作出无罪判决后,F市中院负责人接到市委政法委电话,称经市领导研究决定,不能判储无罪,应发回颍泉区法院重审,该负责人当即表示,这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然而迫于压力,F市中院还是作了妥协,但为了规避责任,特意要求政法委就此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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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3年8月,因建F市电厂,当地企业主储怀刚的修造厂被拆迁。储要求获得拆迁补偿额200万元,被拒绝。3个月后,F市颍泉区法院根据储要求的补偿额推定其犯有“偷税罪”,判处储有期徒刑5年,罚金30万元。储不服,提起上诉。F市中院认为原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遂裁定将该案发回重审。2004年6月,颍泉区法院再次审理该案,仍以偷税罪判处储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处罚金20万元。储仍不服,第二次提起上诉。8月27日,F市中院开庭审理此案。9月上旬某日,储父至中院打探判决结果,无意中在空无一人的合议庭办公室内发现关于储案的无罪判决书。储父遂将判决书拿出法院并作了复印,拍照,后送回原处。然而,这份判决书却至今未能生效、执行。 2004年10月26日,F市委政法委向阜阳中院发出一份特殊文件。文件称,市委政法委认为如对储怀刚宣告无罪,将对FY的稳定、电厂的建设及处理善后工作带来困难。故经请示市委有关领导同意,要求中院将该案发回颍泉区人民法院重审,并在原量刑3年零6个月的基础上,再从轻处罚或适用缓刑。3天后,F市中院作出裁定,将该案重又发回颍泉区法院重审。颍泉区法院第三次作出判决,以偷税罪判处储怀刚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0万元。储怀刚仍不服,第三次提出上诉。2005年1月11日,F市中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就这样,同样的罪名,同样的证据,同样的当事人,F市两级法院分别作出了4次判决和2次裁定。在这个过程当中,F市中院作出的那份并无不当的“无罪”判决无疾而终。 据透露,在对储作出无罪判决后,F市中院负责人接到市委政法委电话,称经市领导研究决定,不能判储无罪,应发回颍泉区法院重审,该负责人当即表示,这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然而迫于压力,F市中院还是作了妥协,但为了规避责任,特意要求政法委就此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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