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5月19日,某市卫生局收到了省卫生厅转来的案件移送书(某卫传案移[2008]01号),并附有2008年5月11日上午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员书写的一份现场检查笔录,三份询问笔录。现场监督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有:
1、未使用密封防渗漏的专用运送工具运送医疗废物;
2、医疗废物暂存点(焚烧室)无医疗废物警示标识和禁止吸烟饮食标识;
3、医疗废物包装袋无医疗废物警示标识和中文标签;
4、妇产二科病区产生的损伤性医疗废物(针头、刀片等)未使用专用锐器盒盛装。
因为此医院属于某市卫生局管辖,所以省卫生厅将此案件交由某市卫生局处理 。2008年5月20日,某市卫生局受理了此案后,立即派传染病监督执法人员到该市医院进行了现场监督检查,发现该院已经对存在的上述问题进行了整改,未发现医疗废物处理存在违法行为。某市卫生局依照行政处罚程序,2008年5月23日向某市医院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之书,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某市卫生局于2008年5月27日向该市医院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46条规定,做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随即自觉履行了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