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借:委托加工物资264;;贷:银行存款264
B借:委托加工物资230;应交税费34;贷:银行存款264
C借:委托加工物资200;应交税费64;贷:银行存款264
D借:委托加工物资264;贷:银行存款200;应交税费64
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委托外单位加工一批应交消费税的商品,以银行存款支付加工费200万元、增值税34万元、消费税30万元,该加工商品收回后将直接用于销售。甲公司支付上述相关款项时,应编制的会计分录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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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委托外单位加工一批应交消费税的商品,以银行存款支付加工费200万元、增值税34万元、消费税30万元,该加工商品收回后将直接用于销售。甲公司支付上述相关款项时,应编制的会计分录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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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委托外单位加工一批应交消费税的商品,以银行存款支付加工费200万元、增值税34万元、消费税30万元,该加工商品收回后将直接用于销售。甲公司支付上述相关款项时,应编制的会计分录是()。(分录中的金额单位为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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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委托外单位加工一批应交消费税的商品,原值500万元,以银行存款支付加工费2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34万元、消费税税额为30万元,该加工商品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则收回商品时记入“应交税费”科目的金额为()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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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和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甲公司委托乙公司加工一批应税消费品(非金银首饰),发出材料成本280000元,支付往返运杂费2000元,乙公司收取的加工费为20000元(不含税),并向甲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乙公司代收代缴消费税75000元。甲公司收回该批商品后用于连续加工生产应税消费品。则甲公司收回该批委托加工物资的成本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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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8年3月1日,甲公司委托乙公司加工一批材料,材料的成本为200万元。在委托加工过程中,以银行存款支付相关的加工费30万元,运杂费5万元,支付乙公司代收代缴的消费税10万元,支付加工费的增值税5.1万元。甲公司收回该批材料后准备直接出售。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则甲公司收回该批材料的实际成本为()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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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委托乙公司加工一批应交消费税的产品,收回后直接对外出售。甲公司发出原材料实际成本为320万元,支付加工费12万元、增值税2.04万元、消费税36万元。假定甲乙双方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甲公司收回该批产品的入账价值为()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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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5年4月,甲公司委托乙公司加工一批应税消费品,发出材料成本为10万元,在加工过程中,支付相关加工费3万元,增值税0.51万元,消费税0.9万元。假设该批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继续加工,则甲公司收回该批应税消费品的入账成本为()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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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甲公司委托乙公司加工一批应交消费税的半成品,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甲公司发出原材料实际成本为210万元,支付加工费6万元、增值税1.02万元、消费税24万元。假定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甲公司收回该半成品的入账价值为()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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