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先生参加了某旅行社组织的“黄山4日游”。双方签订了旅游合同,合同表明:行程中住宿是三星级宾馆,正餐八菜一汤。然而,由于当时正处旅游旺季,旅游人数超过了当地接待能力,唐先生和其他一些游客有两个晚上住的是加床,餐饮也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甚至有多次不能按时吃饭。
全团旅游者对旅行社的服务十分不满,要求旅行社给个说法。旅行社的负责人亲自来到旅游团驻地看望大家,并表示了歉意,同时提出:为弥补服务质量上的不足,旅行社愿意免费安排旅游团参观“老街”、“情人谷”,并赠送每位游客一件礼品。经过协商,游客全体成员均在协议上签了字。
游览结束后,唐先生找到这家旅行社。他表示,他本来并不想同意增加“老街”、“情人谷”景点的游览,只是当时其他人都同意,加之导游的劝说,他才签字同意,但其实是违反自己意愿的,再说两个增加的景点中的“老街”并不需要门票。因此,唐先生要求旅行社赔偿其在旅游活动中受到的损失,退还其一部分费用。双方协商未果,唐先生以旅行社提供的旅游服务“质价不符”为由,向旅游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