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砌体规范》表10.1.5中,第2项"两端均设构造柱的剪力墙"取γRE=0.9,第3项"组合砖墙"取γRE=0.85,这两种墙应如何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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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砌体规范》的3.2.3条规定了砌体强度设计值的调整系数,应如何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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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谓"墙梁"?《砌体规范》7.3.3条中说到连续墙梁和框支墙梁,二者该如何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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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砌体规范》7.2.3条第3款指出,验算过梁下砌体局部受压承载力时,可不考虑上层荷载的影响,如何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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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房屋的计算方案时,多层房屋在竖向荷载作用下,墙、柱在每层高度范围内,可近似地视作两端铰支的竖向构件,请问,这时构件的计算长度是取层高还是按《砌体规范》表5.1.3计算得到的墙的计算高度?如何理解4.2.5条规定的简化计算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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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砌体规范》10.5.6条原文如下:由重力荷载代表值产生的框支墙梁内力应按本规范第7.3节的有关规定计算。重力荷载代表值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中第5.1.3条的有关规定计算。但托粱弯矩系数αM、剪力系数βv应予增大;增大系数当抗震等级为一级时,取为1.10,当抗震等级为二级时,取为1.05,当抗震等级为三级时,取为1.0。该条的条文说明指出:"重力荷载代表值则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中第5.1.3条的有关规定计算,即取全部重力荷载不另行折减"。这个"不另行折减"如何理解?是不是说取重力荷载代表值=1.0恒+1.0活,而不是1.0恒+0.5活?《抗规》5.1.3条中倒是有1.0恒+1.0活的情况,但是只适用于"按实际情况计算的楼面活荷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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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对于《钢规》的公式(5.2.2-2)(见下式),有几个疑问: (1)规范中说,"对于表5.2.1的3、4项中的单轴对称截面压弯构件,当弯矩作用在对称轴平面且使翼缘受压时"使用该式,但是,规范表5.2.1(塑性发展系数表)的第4项,其截面见图2-2-10,似乎不符合这个条件呀? (2)若该公式可以理解为"应力计算",公式中截面特征似乎应取净截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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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防烈度为8度、乙类建筑,房屋高度为38m的框架结构,满足《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表6.1.1中最大适用高度为40m的要求。查表6.1.2确定抗震等级时,由于是乙类建筑,依据《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的3.0.3条,应提高1度即按照9度考虑,可是,表中9度时只有≤24m的情况。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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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理解《砌体规范》4.2.5条第4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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