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
B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年子女
C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无法维护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D尚在大学读书的子女
E尚未工作的子女
张氏三兄弟大学毕业后都在外地工作。老大、老二均已娶妻生子,只有小弟至今未婚。小弟工作在西北山区,条件艰苦,工资收入低。父母一直对他放心不下。今年父母双双病逝,逝世前他们通过电子邮箱给三个子女分别发过一封关于房屋等价值100万遗产如何处理的遗嘱。写明上述遗产在他们走后归小儿子所有,注明了年、月、日,并有亲笔签名。父母走后,清理父母遗物时,兄弟三人一直没有找到这份电子遗嘱的手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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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氏三兄弟大学毕业后都在外地工作。老大、老二均已娶妻生子,只有小弟至今未婚。小弟工作在西北山区,条件艰苦,工资收入低。父母一直对他放心不下。今年父母双双病逝,逝世前他们通过电子邮箱给三个子女分别发过一封关于房屋等价值100万遗产如何处理的遗嘱。写明上述遗产在他们走后归小儿子所有,注明了年、月、日,并有亲笔签名。父母走后,清理父母遗物时,兄弟三人一直没有找到这份电子遗嘱的手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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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方明,男,34岁,工程师,被告黄玉平,女,33岁,留美学生。原告被告系大学同班同学。1982年大学毕业后,双方一起被分在北京市某研究所工作,1986年双方登记结婚,婚后不久,被告被单位公派到美国留学,一直未回。被告刚到美国上学的第一、二年,还能够经常与原告书信往来或电话联系,以后就中断联系。原告邮寄的信件均被以“查无此人”为由退了回来。1992年8月22日原告找到方正律师事务所请许律师代为起诉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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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方明,男,34岁,工程师,被告黄玉平,女,33岁,留美学生。原告被告系大学同班同学。1982年大学毕业后,双方一起被分在北京市某研究所工作,1986年双方登记结婚,婚后不久,被告被单位公派到美国留学,一直未回。被告刚到美国上学的第一、二年,还能够经常与原告书信往来或电话联系,以后就中断联系。原告邮寄的信件均被以“查无此人”为由退了回来。1992年8月22日原告找到方正律师事务所请许律师代为起诉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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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邹娜(女,20岁,无业),系被告周敏(女,48岁,工人)的女儿,高考落榜 后,待业在家。街道办事处及学校多次为她介绍工作,她总是嫌工作脏、苦而拒绝。她的 父母家庭经济困难,多次动员她先干一段临时工,以减轻家里的经济压力,但邹娜却说: “在我没找到满意的I作前,你们有责任养我,这是天经地义的事。”2001年5月,她与 父母大吵一场后,离家独自生活,并提出其父母每月给她200元生活费。此要求被拒绝 后,原告遂于同年6月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承担其抚养费用。被告表示,原告已成年, 有劳动能力,只因她好逸恶劳,至今未找到工作;更何况家中经济困难,无力支付其生活 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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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邹娜(女,20岁,无业),系被告周敏(女,48岁,工人)的女儿,高考落榜 后,待业在家。街道办事处及学校多次为她介绍工作,她总是嫌工作脏、苦而拒绝。她的 父母家庭经济困难,多次动员她先干一段临时工,以减轻家里的经济压力,但邹娜却说: “在我没找到满意的I作前,你们有责任养我,这是天经地义的事。”2001年5月,她与 父母大吵一场后,离家独自生活,并提出其父母每月给她200元生活费。此要求被拒绝 后,原告遂于同年6月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承担其抚养费用。被告表示,原告已成年, 有劳动能力,只因她好逸恶劳,至今未找到工作;更何况家中经济困难,无力支付其生活 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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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少刚与罗红系表兄妹,青梅竹马,两小无猜.长大后,二人产生爱慕之情。虽然双方父母均强烈反对,但他们一个非对方不娶,一个非对方不嫁。2001年7月,彭正刚大学毕业去南方某城市工作。2001年10月,罗红去该市,双方办理登记结婚。他们向婚姻登记机关隐瞒了真实的亲属关系,骗取了结婚证。2002年春节前夕,罗、彭二人双双回到老家向亲戚朋友宣布他们已登记结婚。罗、彭的父母认为后果严重,都很着急,尤其是罗红的母亲。情急之中,她找到李律师咨询。李律师劝罗红的母亲不必着急,她可以依法申请宣告罗红与彭正刚的婚姻无效。另:罗、彭二人结婚后,有存款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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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少刚与罗红系表兄妹,青梅竹马,两小无猜.长大后,二人产生爱慕之情。虽然双方父母均强烈反对,但他们一个非对方不娶,一个非对方不嫁。2001年7月,彭正刚大学毕业去南方某城市工作。2001年10月,罗红去该市,双方办理登记结婚。他们向婚姻登记机关隐瞒了真实的亲属关系,骗取了结婚证。2002年春节前夕,罗、彭二人双双回到老家向亲戚朋友宣布他们已登记结婚。罗、彭的父母认为后果严重,都很着急,尤其是罗红的母亲。情急之中,她找到李律师咨询。李律师劝罗红的母亲不必着急,她可以依法申请宣告罗红与彭正刚的婚姻无效。另:罗、彭二人结婚后,有存款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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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少刚与罗红系表兄妹,青梅竹马,两小无猜.长大后,二人产生爱慕之情。虽然双方父母均强烈反对,但他们一个非对方不娶,一个非对方不嫁。2001年7月,彭正刚大学毕业去南方某城市工作。2001年10月,罗红去该市,双方办理登记结婚。他们向婚姻登记机关隐瞒了真实的亲属关系,骗取了结婚证。2002年春节前夕,罗、彭二人双双回到老家向亲戚朋友宣布他们已登记结婚。罗、彭的父母认为后果严重,都很着急,尤其是罗红的母亲。情急之中,她找到李律师咨询。李律师劝罗红的母亲不必着急,她可以依法申请宣告罗红与彭正刚的婚姻无效。另:罗、彭二人结婚后,有存款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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