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答题

2000年6月22日午夜时分,在河北省涿州市第四中学的女生宿舍内发生一起凶杀案。17岁的初三学生张小娟在睡梦中被人连砍3刀,当场死亡。十几天之后.案子破获,凶手是张小娟的班主任——26岁的青年教师李东身。警方查明,李东身曾多次以询问学习生活情况为由,将胆小怕事的女学生张小娟叫到办公室进行狠亵和奸污。后见张小娟即将毕业,怕事情败露,遂在学生即将离校的前一个晚上,带着匕首窜到女生宿舍撬开门将睡梦中的张小娟杀死。 公诉机关认定李东身就是杀人凶手的证据有: (1)在女生宿舍里的电灯灯泡上发现了李东身的指纹.据李东身在公安机关交待.因为怕杀人时,被害人张小娟打开电灯,所以撬开门后先将灯泡拧下来,在杀人后又将灯泡拧上。 (2)案发几天后譬犬对于现场足迹气味的辨认,三条警犬中有两条警犬认定犯罪现场足迹上闻到的气味就是李东身。 (3)李东身承认强奸杀人的口供。但李东身后来又对全部供述予以否认,并说是公安机关对他进行了刑讯逼供后说的。经检察院调查.认定侦查人员对李东升进行讯问时存在一些违法的行为。 (4)李东身学校同事,两个与其同办公室的老师对侦查人员谈到,曾经看到被害人张小娟被李东身叫到办公室。 (5)撬门用的改锥。  李东身的辩护律师经调查了解到: 1)涿州市第四中学从没配备过专业电工,教室宿舍里的电灯电器坏了,大部分要靠班主任去修理。 2)撬门用的改锥上没有李东身的指纹。 本案中公安局收集了哪些直接证据?哪些间接证据?根据这些证据能否认定李东身有罪?理由是什么?

正确答案

本案中公安局收集的直接证据是李东身承认强奸杀人的口供(但李东身后来又予以否认,并说是公安机关对他进行了刑讯逼供后说的。经检察院调查,认定侦查人员对李东升进行讯问时存在一些违法的行为。间接证据是李东身留在灯泡上的指纹,两个老师的证言,撬门用的改锥。仅凭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认定李东身有罪。因为除了李东身的口供外(已经被本人否定)。
只有三个间接证据,即李东身留在灯泡上的指纹、两个老师的证言、撬门用的改锥。而灯泡上留下的指纹不能排除是李东身在其他场合留下的,两个老师的证言不能证明被害人张小娟被李东身猥亵和奸污,撬门用的改锥上没有李东身的指纹,不能证明李东身曾经实施撬门行为。本
案所有证据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没有达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明标准,即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不能认定李东身有罪。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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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甲向法院起诉乙,要求被告乙按欠条归还欠款6000元。法院查明,2004年5月10日,乙向甲出具欠条一张,注明欠款8000元。6月10日,乙又还款给甲,甲在欠条上加注“还欠款2000元”。而乙辩称,当时是还款6000元,欠条上注明的“还欠款2000元”就是尚欠款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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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法庭上,原告李某诉称:被告张某于2005年6月3日曾向我借款1万元,至今未还,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借款。原告李某仅提供了被告张某手书“张某向李某借款1万元。2005年6月3日”借据复印件一张(借据的原件已经丢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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