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答题

被告人张林,男23岁,系某机械厂技术员。1997年1月至1998年2月间,张林在厂里先后盗窃电缆,电机等物品。共十三起,所盗财财物数额巨大。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后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刑三年。张林不服,以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一认原审认定事实不禁,证据确实,充分,但量刑轻。有处理有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应本着罪刑相适应的原则直接改判;第二种意见;应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第三种意见:应维持原判。试分析在上述三种意见中,哪种是正确的。哪种是错误的,并分别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第三种意见是正确的;第一种意见是错误的;第二种意见是错误的;
第三种意见体现了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上诉不加刑的原则,因为只有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第一种意见违反了我国刑事诉讼汉规定的上诉不加刑的原则,属于上诉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开刑罚。
第二种意见违反了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上诉不加刑原则,发回重审实际上是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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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被告人:吴某,男,24岁,无业;黄某,男,23岁,临时工;陈某,男,24岁,某化肥厂工人。被告人吴某、黄某和陈某在一家饭馆吃饭。吴某在陈某上厕所的时间内,将邻桌一座位上的皮夹(内有现金等重要物品)偷过来交给黄某,黄某又将皮夹放于陈某搁在凳子上的衣服底下。陈某返回后继续吃饭,并不知衣服下放了东西。失主发现皮夹丢失后,立即寻找,当翻陈某的衣服时,陈某不让翻,发生争吵,在推拉时,凳子翻倒,皮夹露了出来。一审法院以盗窃罪分别判处吴某、黄某、陈某有期徒刑5年、4年、2年。判决作出后,三被告人均未上诉,检察机关也没抗诉,上诉、抗诉期满后三被告人被交付执行。后陈某在服刑期间提出申诉,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后,对陈某宣告无罪,但认为原判决对吴某、黄某量刑畸轻,改判吴某、黄某有期徒刑6年、5年。二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但被驳回,理由是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其判决为生效判决,不服可以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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