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6月,B市C区基层人民法院对某设备公司诉某机械厂购销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双方所签订的合同为有效合同,某机械厂应给付合同约定货款。在判决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后的第二天,一审法院就发现了原判决有错误,在原合同法律效力问题上应认定为无效。在此情况下,一审法院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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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君因与A省中兴贸易公司拖欠货款纠纷于2001年11月1日诉至A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张君在起诉状中要求被告偿还欠款及利息200万元。2002年3月7日,该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张君不服判决,向A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受理时候发现张君在上诉状中除了坚持一审诉讼请求外,还要求判决被上诉人赔偿房屋租赁费50万元。法院当即作出裁定:依法只对一审法院审理过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并告知当事人对此请求另行起诉。被上诉人在答辩中提出两项请求:第一,应在判决中认定张君的起诉系无理取闹;第二,应在判决事项中加入上诉人张君对自己的赔偿。省高院在审理过程中,张君提出了新的证据,法院经过审查认定该证据足以推翻一审判决,于是径行裁判发回重审。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此案,当庭答辩时被告辩称,因为原告提出新证据而发回重审,所以,张君应当赔偿其花费的全部诉讼费用。 根据该案例,回答下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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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君因与A省中兴贸易公司拖欠货款纠纷于2001年11月1日诉至A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张君在起诉状中要求被告偿还欠款及利息200万元。2002年3月7日,该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张君不服判决,向A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受理时候发现张君在上诉状中除了坚持一审诉讼请求外,还要求判决被上诉人赔偿房屋租赁费50万元。法院当即作出裁定:依法只对一审法院审理过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并告知当事人对此请求另行起诉。被上诉人在答辩中提出两项请求:第一,应在判决中认定张君的起诉系无理取闹;第二,应在判决事项中加入上诉人张君对自己的赔偿。省高院在审理过程中,张君提出了新的证据,法院经过审查认定该证据足以推翻一审判决,于是径行裁判发回重审。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此案,当庭答辩时被告辩称,因为原告提出新证据而发回重审,所以,张君应当赔偿其花费的全部诉讼费用。 根据该案例,回答下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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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君因与A省中兴贸易公司拖欠货款纠纷于2001年11月1日诉至A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张君在起诉状中要求被告偿还欠款及利息200万元。2002年3月7日,该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张君不服判决,向A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受理时候发现张君在上诉状中除了坚持一审诉讼请求外,还要求判决被上诉人赔偿房屋租赁费50万元。法院当即作出裁定:依法只对一审法院审理过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并告知当事人对此请求另行起诉。被上诉人在答辩中提出两项请求:第一,应在判决中认定张君的起诉系无理取闹;第二,应在判决事项中加入上诉人张君对自己的赔偿。省高院在审理过程中,张君提出了新的证据,法院经过审查认定该证据足以推翻一审判决,于是径行裁判发回重审。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此案,当庭答辩时被告辩称,因为原告提出新证据而发回重审,所以,张君应当赔偿其花费的全部诉讼费用。 根据该案例,回答下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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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君因与A省中兴贸易公司拖欠货款纠纷于2001年11月1日诉至A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张君在起诉状中要求被告偿还欠款及利息200万元。2002年3月7日,该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张君不服判决,向A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受理时候发现张君在上诉状中除了坚持一审诉讼请求外,还要求判决被上诉人赔偿房屋租赁费50万元。法院当即作出裁定:依法只对一审法院审理过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并告知当事人对此请求另行起诉。被上诉人在答辩中提出两项请求:第一,应在判决中认定张君的起诉系无理取闹;第二,应在判决事项中加入上诉人张君对自己的赔偿。省高院在审理过程中,张君提出了新的证据,法院经过审查认定该证据足以推翻一审判决,于是径行裁判发回重审。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此案,当庭答辩时被告辩称,因为原告提出新证据而发回重审,所以,张君应当赔偿其花费的全部诉讼费用。 根据该案例,回答下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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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君因与A省中兴贸易公司拖欠货款纠纷于2001年11月1日诉至A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张君在起诉状中要求被告偿还欠款及利息200万元。2002年3月7日,该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张君不服判决,向A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受理时候发现张君在上诉状中除了坚持一审诉讼请求外,还要求判决被上诉人赔偿房屋租赁费50万元。法院当即作出裁定:依法只对一审法院审理过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并告知当事人对此请求另行起诉。被上诉人在答辩中提出两项请求:第一,应在判决中认定张君的起诉系无理取闹;第二,应在判决事项中加入上诉人张君对自己的赔偿。省高院在审理过程中,张君提出了新的证据,法院经过审查认定该证据足以推翻一审判决,于是径行裁判发回重审。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此案,当庭答辩时被告辩称,因为原告提出新证据而发回重审,所以,张君应当赔偿其花费的全部诉讼费用。 根据该案例,回答下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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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东科龙(容声)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吴永安 广东科龙(容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龙公司)于1992年元月获得“KELON”注册商标专用权,并自1992年起将该商标用于其所生产销售的家电商品上。1997年9月,吴永安开办的永安制衣厂(个体工商户)向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注册“kelon.com.cn”域名,并取得注册登记证书。 1997年底,科龙公司曾与吴永安商谈有关“KELON”域名注册事宜,吴永安向科龙索取80万元的转让费,遭到科龙拒绝。1998年元月,吴永安发送传真给科龙公司,称:“为了尽快了结关于科龙域名的争议权,永安制衣厂要求对方作为补偿现金五万元,即放弃争议权。”科龙公司遂以吴永安为被告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原告科龙公司诉称,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科龙公司于1992年元月取得了“KELON”商标专用权。1997年下半年,科龙公司向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申请以“KEL0N”注册商标作为域名登记时,发现由被告吴永安开办的永安制衣厂已使用“KELON”作为自己的域名注册,被告恶意抢注域名后又借此向科龙公司索要所谓域名补偿费,诈取非法利益。故请求法院确认被告吴永安注册“KELON”域名属于恶意侵权行为,判决其立即停止使用“KELON”域名。在法庭上,原告诉称被告的抢注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法律规定,侵犯了其合法权利(商标权、商号权和使用商标商号注册域名的权利),故请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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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东科龙(容声)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吴永安 广东科龙(容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龙公司)于1992年元月获得“KELON”注册商标专用权,并自1992年起将该商标用于其所生产销售的家电商品上。1997年9月,吴永安开办的永安制衣厂(个体工商户)向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注册“kelon.com.cn”域名,并取得注册登记证书。 1997年底,科龙公司曾与吴永安商谈有关“KELON”域名注册事宜,吴永安向科龙索取80万元的转让费,遭到科龙拒绝。1998年元月,吴永安发送传真给科龙公司,称:“为了尽快了结关于科龙域名的争议权,永安制衣厂要求对方作为补偿现金五万元,即放弃争议权。”科龙公司遂以吴永安为被告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原告科龙公司诉称,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科龙公司于1992年元月取得了“KELON”商标专用权。1997年下半年,科龙公司向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申请以“KEL0N”注册商标作为域名登记时,发现由被告吴永安开办的永安制衣厂已使用“KELON”作为自己的域名注册,被告恶意抢注域名后又借此向科龙公司索要所谓域名补偿费,诈取非法利益。故请求法院确认被告吴永安注册“KELON”域名属于恶意侵权行为,判决其立即停止使用“KELON”域名。在法庭上,原告诉称被告的抢注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法律规定,侵犯了其合法权利(商标权、商号权和使用商标商号注册域名的权利),故请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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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东科龙(容声)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吴永安 广东科龙(容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龙公司)于1992年元月获得“KELON”注册商标专用权,并自1992年起将该商标用于其所生产销售的家电商品上。1997年9月,吴永安开办的永安制衣厂(个体工商户)向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注册“kelon.com.cn”域名,并取得注册登记证书。 1997年底,科龙公司曾与吴永安商谈有关“KELON”域名注册事宜,吴永安向科龙索取80万元的转让费,遭到科龙拒绝。1998年元月,吴永安发送传真给科龙公司,称:“为了尽快了结关于科龙域名的争议权,永安制衣厂要求对方作为补偿现金五万元,即放弃争议权。”科龙公司遂以吴永安为被告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原告科龙公司诉称,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科龙公司于1992年元月取得了“KELON”商标专用权。1997年下半年,科龙公司向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申请以“KEL0N”注册商标作为域名登记时,发现由被告吴永安开办的永安制衣厂已使用“KELON”作为自己的域名注册,被告恶意抢注域名后又借此向科龙公司索要所谓域名补偿费,诈取非法利益。故请求法院确认被告吴永安注册“KELON”域名属于恶意侵权行为,判决其立即停止使用“KELON”域名。在法庭上,原告诉称被告的抢注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法律规定,侵犯了其合法权利(商标权、商号权和使用商标商号注册域名的权利),故请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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