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我国社会保障法的现状:社会保障立法发展滞后,作为社会保障制度核心内容的社会保险,目前还有待健全和完善起一个统一、适用范围比较大的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支付、运营、统筹管理还存在不规范性;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和优抚安置的立法还有所欠缺;社会保障工作在许多方面只能靠政策规定和行政手段推行。由此导致社会保障的覆盖面小、权威性极差、保障程度低。目前在社会保障方面发生争议,进行仲裁或提起诉讼时,由于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无法根据有效的法律规定进行仲裁或判决。
完善措施:
第一,社会保障法制制度的构建应与基本国情相适应,目前我国的生产力发展水平不高,经济实力不强,这就决定了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模式应结合我国国情,一方面,在社会保障立项上应分重点、多层次,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并制定相比的必要的法律,依法保障实施;另一方面,要将社会保障定位在保障人们的最低生产生活要求,重点加强就业促进的保障项目,充分调动人们的就业积极性,促进经济发展,从而更好地为社会保障服务。
第二,由地方立法向中央立法发展,并确定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权限。目前,中国社会保障立法大量表现为地方立法。当进入社会保障总体设计与整体推进阶段,就必须高度重视并有计划的颁布全国性的社会保障法律和法规,这是在全国范围内使社会保障法制走向统一的基本保障。
第三,树立正确的社会保障立法价值理念。
第四,选择合适的立法模式。我国的社会保障立法应采取以社会保障基本法为龙头,单行法律法规为主导,相关法律为补充的立法模式。首先应抓紧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这是因为这是整个社会保障法体系中最重要、最核心的部分,也是目前最急需制定的一部法律。在此基础上,由国务院分别制定《社会救助条例》、《社会福利条例》、《社会优抚条例》等单行条例,待条件成熟时将其上升为人大的立法,最后再编撰为综合性的法典。
第五,完善社会保障法的监管机制。我们要明确划分各执法部门的职责范围,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和程序,从严执法,公正执法,建议充分调动广大市民,实施信息公开化,加强监督和监管,从而达到完善社会保障法的监管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