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干本题共包含 4 个小题

李志刚与吴淑华于2001年1月登记结婚,双方均系老年人再婚,婚后二人居住在李志刚2000年12月购买的商品房内。2001年10月李志刚的儿子因病去世,留有遗嘱,指定将N市“丁香园”内住房一套留给父亲。该房价值人民币20万元。婚后李志刚劝吴淑华辞去工作安度晚年,吴淑华考虑到自己身体不太好,遂辞去工作。李志刚每日早出晚归,忙于做生意,吴淑华认为李志刚对自己漠不关心,加之其定居国外的女儿请她前去同住,遂于2003年9月向法院起诉离婚。她诉称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不稳定,现感情已破裂,要求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她认为其与李志刚婚后共同居住的房屋和“丁香园”的住房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她还提出要求李志刚给予2万元的经济帮助,因为是李志刚劝其辞去工作,致使其没有生活来源。李志刚同意离婚,但不愿给予经济帮助。在离婚诉讼期间,吴淑华的父亲去世,留有价值10万元的古画一幅,但未留下遗嘱,吴淑华是其唯一的法定继承人。
根据本案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简答题1

二人婚后共同居住的房屋能否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正确答案

二人婚后共同居住的房屋不能作为共同财产分割,因为该房屋为李志刚婚前个人财产。

答案解析

简答题2

“丁香园”内的住宅能否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正确答案

“丁香园”内的住房不能作为共同财产分割。因为李志刚的儿子去世时,留有遗嘱,指定将该房留给父亲。根据《婚姻法》第18条第3款规定,遗嘱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故属李志刚的个人财产。

答案解析

简答题3

吴淑华继承的古画是吴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正确答案

吴淑华继承的古画是夫妻共同财产。因为该画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

答案解析

简答题4

对吴淑华提出的要李志刚给予经济帮助的请求,人民法院是否应予支持?

正确答案

对吴淑华提出的要李志刚给予经济帮助的请求,人民法院不应支持。因为吴淑华的情况不属于《婚姻法》第42条规定的“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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