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我国农村历史沿革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
⑴1958年前衽的是乡(行政村)管理体制。1954年《宪法》通过后,在原来乡的基础上,开始扩大乡管辖的范围,并逐步撤销行政村建制,乡成为农村基层政权组织的普遍形式。1953年12月,中央发布了《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定》,以互助组为中心的互助合作,开始转化为以初级合作社为中心的农业全用化运动。1955年10月,中共七届六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农业合作问题的决议》,以后各地发展合作社的速度不断加快,到1956年初全国农村基本建成初级社。与此同时,通过建、转、升、并、全,全国初级社转为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简称高级社)的速度也在急剧加快。高级合用社实际上承担了农村中生产安排、收益分配、生活管理、社会保险等多方面的经济社会功能,村级政权组织的各种职能基本被取代。
⑵1958—1983年实行人民公社管理体制。农业生产合作的开展,以及不断向高级化方向发展为人民公社的建立打下了基础。人民公社的基本特点是“一大二公”,在建立初期,这是通过“一平二调”实现的。农村人民公社体制在组织结构方面]实行“政社合一”;在生产资料占有方面实行集体所有制;在生产经营管理方面实行集体统一经营、统一管理,社会在生产队的统一安排下参加生产劳动;在个人消费品的分配方面,实行按照劳动工分分配的办法。
⑶1984年后,以村民自治为基础的乡村新体制开始重建。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社会进入了改革开放的新时期,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动摇了人民公社存在的经济基础,冲击了“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体制。1982年《宪法》提出废除人民公社政社合一的体制,明确了村民委员会这一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法律地位,并规定乡以下要实行村民自治。这为农村管理体制的构建奠定了基础。1983年10月,中菜中央、国务院联合发出《关于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要求各级党政部门执行宪法的规定,建立乡政府,实行政社分开。并规定,乡人民政府建立后,要依法行使职权,领导本乡的经济、文化和各项社会建设,做好公安、民政、司法、文教卫生、计划生育等工作。同时要求,乡以下实行村民自治,设立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要积极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协助乡人民政府搞好本村的行政工作和生产建设工作。
随着村民自治的推行,新乡村管理体制逐渐发展。1987年11月,全国人大通过了《中华人民菜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并于1988年6月试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试行否定了国家政权与乡村组织特别是乡政府与村委会之间的行政隶属关系,将过去领导与被领导关系转变成为国家政权对基层自治组织的指导关系。1998年11月,全国人大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该法明确办界定了村民委员会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性质,明确规定了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之间的指导与被指导关系,并对村民自治过程中的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进行了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