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以其持有的未到期汇票向中央银行所作的转让行为,称之为()

A贴现

B承兑

C转贴现

D再贴现

正确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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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相似试题
  • 商业银行因需要资金周转时,可以以其所持有的未到期的票据作为抵押,向中央银行取得贷款,这称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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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是指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将贴现所获得的未到期汇票向中央银行再次贴现的票据转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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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以持有的未到期票据向商业银行申请转让的行为是();商业银行之间的这种未到期票据的转让叫();商业银行以未到期票据向中央银行申请转让的行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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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997年9月1日,甲银行与乙股份有限公司、丙集团签订《质押担保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贷款人民币3000万元,期限自1997年9月1日至1998年9月1日,出质人丙集团以其持有的1500万股"恒泰芒果"法人股出质,作为以上合同载明借款的质物。1997年12月24日,甲银行与乙股份有限公司签订《银行承兑协议》,并为乙股份有限公司开出银行承兑汇票9张,每张金额为人民币500万元,期限自1997年12月24日至1998年6月24日,共计人民币4500万元。当日,三方分别签订了《保证协议》和《质押担保借款合同》,丙集团对丙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以其拥有的800万股"恒泰芒果"法人股作为该合同载明借款的质物,质押期限为1997年12月25日至年12月25日止。在《银行承兑协议》和《质押担保借款合同》中均约定,如承兑汇票到期日之前,乙股份有限公司不能足额交付票款时,甲银行对不足部分的票款转作乙股份公司申请逾期贷款。 以上两份《质押担保借款合同》均经公证处公证,并在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登记部分别办理了质押登记。乙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已逾期,仅偿付3000万元贷款的利息300万元,4500万元承兑汇票的利息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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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997年9月1日,甲银行与乙股份有限公司、丙集团签订《质押担保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贷款人民币3000万元,期限自1997年9月1日至1998年9月1日,出质人丙集团以其持有的1500万股"恒泰芒果"法人股出质,作为以上合同载明借款的质物。1997年12月24日,甲银行与乙股份有限公司签订《银行承兑协议》,并为乙股份有限公司开出银行承兑汇票9张,每张金额为人民币500万元,期限自1997年12月24日至1998年6月24日,共计人民币4500万元。当日,三方分别签订了《保证协议》和《质押担保借款合同》,丙集团对丙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以其拥有的800万股"恒泰芒果"法人股作为该合同载明借款的质物,质押期限为1997年12月25日至年12月25日止。在《银行承兑协议》和《质押担保借款合同》中均约定,如承兑汇票到期日之前,乙股份有限公司不能足额交付票款时,甲银行对不足部分的票款转作乙股份公司申请逾期贷款。 以上两份《质押担保借款合同》均经公证处公证,并在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登记部分别办理了质押登记。乙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已逾期,仅偿付3000万元贷款的利息300万元,4500万元承兑汇票的利息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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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997年9月1日,甲银行与乙股份有限公司、丙集团签订《质押担保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贷款人民币3000万元,期限自1997年9月1日至1998年9月1日,出质人丙集团以其持有的1500万股"恒泰芒果"法人股出质,作为以上合同载明借款的质物。1997年12月24日,甲银行与乙股份有限公司签订《银行承兑协议》,并为乙股份有限公司开出银行承兑汇票9张,每张金额为人民币500万元,期限自1997年12月24日至1998年6月24日,共计人民币4500万元。当日,三方分别签订了《保证协议》和《质押担保借款合同》,丙集团对丙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以其拥有的800万股"恒泰芒果"法人股作为该合同载明借款的质物,质押期限为1997年12月25日至年12月25日止。在《银行承兑协议》和《质押担保借款合同》中均约定,如承兑汇票到期日之前,乙股份有限公司不能足额交付票款时,甲银行对不足部分的票款转作乙股份公司申请逾期贷款。 以上两份《质押担保借款合同》均经公证处公证,并在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登记部分别办理了质押登记。乙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已逾期,仅偿付3000万元贷款的利息300万元,4500万元承兑汇票的利息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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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997年9月1日,甲银行与乙股份有限公司、丙集团签订《质押担保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贷款人民币3000万元,期限自1997年9月1日至1998年9月1日,出质人丙集团以其持有的1500万股"恒泰芒果"法人股出质,作为以上合同载明借款的质物。1997年12月24日,甲银行与乙股份有限公司签订《银行承兑协议》,并为乙股份有限公司开出银行承兑汇票9张,每张金额为人民币500万元,期限自1997年12月24日至1998年6月24日,共计人民币4500万元。当日,三方分别签订了《保证协议》和《质押担保借款合同》,丙集团对丙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以其拥有的800万股"恒泰芒果"法人股作为该合同载明借款的质物,质押期限为1997年12月25日至年12月25日止。在《银行承兑协议》和《质押担保借款合同》中均约定,如承兑汇票到期日之前,乙股份有限公司不能足额交付票款时,甲银行对不足部分的票款转作乙股份公司申请逾期贷款。 以上两份《质押担保借款合同》均经公证处公证,并在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登记部分别办理了质押登记。乙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已逾期,仅偿付3000万元贷款的利息300万元,4500万元承兑汇票的利息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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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产评估机构的股东可以其持有的本机构股权对外出质进行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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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再贴现是指银行以贴现购得的未到期票据,向其他商业银行所作的票据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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