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干本题共包含 3 个小题

1997年9月1日,甲银行与乙股份有限公司、丙集团签订《质押担保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贷款人民币3000万元,期限自1997年9月1日至1998年9月1日,出质人丙集团以其持有的1500万股"恒泰芒果"法人股出质,作为以上合同载明借款的质物。1997年12月24日,甲银行与乙股份有限公司签订《银行承兑协议》,并为乙股份有限公司开出银行承兑汇票9张,每张金额为人民币500万元,期限自1997年12月24日至1998年6月24日,共计人民币4500万元。当日,三方分别签订了《保证协议》和《质押担保借款合同》,丙集团对丙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以其拥有的800万股"恒泰芒果"法人股作为该合同载明借款的质物,质押期限为1997年12月25日至年12月25日止。在《银行承兑协议》和《质押担保借款合同》中均约定,如承兑汇票到期日之前,乙股份有限公司不能足额交付票款时,甲银行对不足部分的票款转作乙股份公司申请逾期贷款。
以上两份《质押担保借款合同》均经公证处公证,并在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登记部分别办理了质押登记。乙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已逾期,仅偿付3000万元贷款的利息300万元,4500万元承兑汇票的利息100万元。

简答题1

本案中的股票质押合同是否生效?

正确答案

我国《担保法》第75条第1款第(2)项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可以质押,表明了可作为股权质权的标的的股份、股票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不为法律所禁止;一是具有可转让性。本案中丙集团持有的法人股符合上述两个条件,因此可以质押。但是,以股票设定质权除满足一般质押生效要件外,还必须根据我国《担保法》第78条第1款“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之规定的要求办理。本案中,两份质押担保借款合同均采用了书面形式,并且办理了出质登记,因此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答案解析

简答题2

股票质押中质权人对出质人的行为有何限制权?

正确答案

根据《担保法》第78条第2款“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出质人转让股票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有约定的第三人提存”之规定,出质人要想转让股票,须得到质权人的同意,否则,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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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3

本案将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

本案中,甲银行依约支付了3000万元借款和4500万元票款,全面履行了协议约定的义务,而乙股份公司未按协议约定偿还借款本息和足额交付票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向乙银行偿付借款本金及利罚息和垫付的承兑汇票款并支付罚息。甲银行与乙股份公司签订的9份《银行承兑协议》约定将乙股份公司未能交付部分的票款转作逾期贷款,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效力应予确认。因此,质权人甲银行对两份协议项下的质物2300万股"恒泰芒果"法人股享有优先受偿权。另外根据《保证协议》,丙集团对乙股份公司所欠甲银行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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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1年3月20日,中国农业银行甲分行签发了两张银行承兑汇票,金额各为500万元,共计1000万元,付款人为乙公司,承兑到期日为2001年6月1日。在承兑汇票即将到期时,乙公司又与甲分行协商再贷款1600万元,用以归还承兑汇票。同年5月23日,甲分行与乙公司、丙证券营业部签订一份保证借款合同,约定:甲分行贷给乙公司1600万元,借款月利率为12‟,借款期限自2001年6月1日至2002年5月31日止;丙营业部作为保证人,就全部借款本息及违约责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同签订次日,甲分行将1600万元划入乙公司帐户,随后又以特转方式划付1000万元至其承兑帐户,充抵了乙公司的两张5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贷款到期后,甲营业部多次向乙公司和丙华证营业部发出催款通知书,但均未获偿还,遂于2002年8月19日提出诉讼,请求乙公司、丙华证营业部、华夏证券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偿还借款本息及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另查:丙华证营业部于1997年5月13日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系隶属华夏证券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的非法人企业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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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1年10月9日,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贷款合同一份,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50万元,借款期限为6个月。在甲公司的要求下,丙公司于10月14日与乙银行签订抵押合同一份,约定丙公司以15间厂房为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50万元提供担保。10月15日,乙银行向甲公司发放了50万元贷款后,丙公司与乙银行一同办理抵押登记。贷款到期后甲公司未能偿还贷款本息,为此,乙银行以甲公司及丙公司为被告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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