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是山东省A县的张某与陈某,2003年3月离开家乡来到北京B区甲公司工作,同年12月王某又因工作搬到北京C区居住。2005年9月,王某随单位又搬到北京D区居住,2006年3月陈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王某离婚,下列哪个法院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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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某国有商业银行A支行与B公司签订一个合同,双方约定,B公司以一幢价值2000万的楼房为其从A支行借款提供抵押担保,自2002年1月2日至2004年1月1日期间,发生的借款都以该楼房抵押。签订合同后,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此后,约定期间内,B公司3次向A支行借款1500万。2005年,A支行与某资产管理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上述借款合同债权与担保权利转让给C公司,并向B公司发出债权转让通知和担保权利转让通知。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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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在A地有一旧房,经朋友介绍于2002年5月20日起租与赵某居住,约定租金每月1200元,租金每年一付,在每年5月20日至6月1日间由赵某汇入张某在招商银行的账户。2002至2005年赵某每年均按约支付全年的租金。2005年9月起张某被派往公司驻上海办事处工作。赵某与张某也因交往而熟悉起来,张某主动提出自2005年6月起租金降为每月1100元,支付方式照旧。2006年6月3日张某在上海通过网上银行查询发现赵某未按时将租金汇入其账户,遂于6月5日致电赵某询问,赵某称因其手头有点紧暂时没钱,过几个星期立即将租金汇入账户。张某相信赵,就未再追问。后张某一心忙于工作,一直疏于询问此事,直至2007年6月10日张某再次查帐,发现赵某一直未存入其账户一分钱,张某再次打电话给赵某,赵支吾唐塞。张某于2007年6月21日向A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赵某支付2005年6月至2007年5月的租金共24200元。赵某答辩称此案已过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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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在A地有一旧房,经朋友介绍于2002年5月20日起租与赵某居住,约定租金每月1200元,租金每年一付,在每年5月20日至6月1日间由赵某汇入张某在招商银行的账户。2002至2005年赵某每年均按约支付全年的租金。2005年9月起张某被派往公司驻上海办事处工作。赵某与张某也因交往而熟悉起来,张某主动提出自2005年6月起租金降为每月1100元,支付方式照旧。2006年6月3日张某在上海通过网上银行查询发现赵某未按时将租金汇入其账户,遂于6月5日致电赵某询问,赵某称因其手头有点紧暂时没钱,过几个星期立即将租金汇入账户。张某相信赵,就未再追问。后张某一心忙于工作,一直疏于询问此事,直至2007年6月10日张某再次查帐,发现赵某一直未存入其账户一分钱,张某再次打电话给赵某,赵支吾唐塞。张某于2007年6月21日向A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赵某支付2005年6月至2007年5月的租金共24200元。赵某答辩称此案已过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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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1000万元,约定2005年12月2日一次性还本付息。丙公司以自己的一栋房屋作抵押。甲到期没有清偿债务,乙银行每个月都向其催收,均无效果,最后一次催收的时间是2007年3月6日。乙银行在下列哪一时间前行使抵押权,才能得到法院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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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企业持有乙企业为支付货款给其开具的面额为200万元的本票,付款期限到2005年5月18日。2005年4月12日,甲企业向丙银行借款,将该本票质押给丙银行,并在本票上进行了背书,标明质押字样。甲企业在以前的业务往来中,还欠乙企业货款50万元,甲企业与乙企业协商于2005年5月16日之前支付。2005年4月28日,甲、乙两企业合并,成立一家新企业丁公司。则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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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10月,中国某专业生产巧克力的食品公司根据其生产巧克力的计划,与专业从事粮油食品进出口贸易的A公司订立一购销合同,要求A公司供应生产巧克力的主要原料棕榈油和可可粉。A公司接受订单后即与美国B公司订立进口棕榈油和可可粉的合同一份,货值USD200,000.合同约定以CIF条件成交,目的港为食品公司所在地某港口,收货人为食品公司,并采用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支付。食品公司作为收货人在该合同上副署。合同订立后不久,A公司即委托C银行按合同中的信用证条款开出以美国B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同年11月25日,C银行收到美国D银行转来的全套交易单证。与此同时,A公司与食品公司得知货已到达目的港,食品公司遂与承运人打通关节,凭保函提取B公司发来的全部货物,结果只有可可粉,未见棕榈油,食品公司无法生产巧克力。食品公司即要求A公司即通知C银行拒付全部货款。C银行经审核认为B公司交付的全套单证完全符合信用证的要求,即在规定期限内将货款全数付出。随后将付出的货款从A公司帐户上全部扣除。但B公司以后一直未发棕榈油。为此,食品公司依据原合同约定向A公司提出索赔。A公司即以B公司单据欺诈为由要求法院冻结信用证。法院经审核认为此案不符合冻结条件,故不再采取冻结措施。A公司只得向当地法院起诉,要求C银行承担棕榈油的货款损失和其向食品公司赔付的损失。A公司对C银行的起诉是否成立?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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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10月,中国某专业生产巧克力的食品公司根据其生产巧克力的计划,与专业从事粮油食品进出口贸易的A公司订立一购销合同,要求A公司供应生产巧克力的主要原料棕榈油和可可粉。A公司接受订单后即与美国B公司订立进口棕榈油和可可粉的合同一份,货值USD200,000.合同约定以CIF条件成交,目的港为食品公司所在地某港口,收货人为食品公司,并采用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支付。食品公司作为收货人在该合同上副署。合同订立后不久,A公司即委托C银行按合同中的信用证条款开出以美国B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同年11月25日,C银行收到美国D银行转来的全套交易单证。与此同时,A公司与食品公司得知货已到达目的港,食品公司遂与承运人打通关节,凭保函提取B公司发来的全部货物,结果只有可可粉,未见棕榈油,食品公司无法生产巧克力。食品公司即要求A公司即通知C银行拒付全部货款。C银行经审核认为B公司交付的全套单证完全符合信用证的要求,即在规定期限内将货款全数付出。随后将付出的货款从A公司帐户上全部扣除。但B公司以后一直未发棕榈油。为此,食品公司依据原合同约定向A公司提出索赔。A公司即以B公司单据欺诈为由要求法院冻结信用证。法院经审核认为此案不符合冻结条件,故不再采取冻结措施。A公司只得向当地法院起诉,要求C银行承担棕榈油的货款损失和其向食品公司赔付的损失。根据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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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10月,中国某专业生产巧克力的食品公司根据其生产巧克力的计划,与专业从事粮油食品进出口贸易的A公司订立一购销合同,要求A公司供应生产巧克力的主要原料棕榈油和可可粉。A公司接受订单后即与美国B公司订立进口棕榈油和可可粉的合同一份,货值USD200,000.合同约定以CIF条件成交,目的港为食品公司所在地某港口,收货人为食品公司,并采用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支付。食品公司作为收货人在该合同上副署。合同订立后不久,A公司即委托C银行按合同中的信用证条款开出以美国B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同年11月25日,C银行收到美国D银行转来的全套交易单证。与此同时,A公司与食品公司得知货已到达目的港,食品公司遂与承运人打通关节,凭保函提取B公司发来的全部货物,结果只有可可粉,未见棕榈油,食品公司无法生产巧克力。食品公司即要求A公司即通知C银行拒付全部货款。C银行经审核认为B公司交付的全套单证完全符合信用证的要求,即在规定期限内将货款全数付出。随后将付出的货款从A公司帐户上全部扣除。但B公司以后一直未发棕榈油。为此,食品公司依据原合同约定向A公司提出索赔。A公司即以B公司单据欺诈为由要求法院冻结信用证。法院经审核认为此案不符合冻结条件,故不再采取冻结措施。A公司只得向当地法院起诉,要求C银行承担棕榈油的货款损失和其向食品公司赔付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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