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102
B101.25
C100
D99.25
账务处理题: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为上市公司。甲公司持有的债券投资准备持有到期,于每年年末计提债券利息,并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债券溢折价。甲公司发生的有关债券投资业务如下: (1)2001年12月31日,以21909.2万元的价格购入乙公司于2001年l月1日发行的5年期一次还本、分期付息债券,债券面值总额为20000万元,付息日为每年1月1日,票面年利率为6%,实际年利率为5%。未发生其他相关税费。 (2)2002年1月1日,收到乙公司发放的债券利息,存入银行。 (3)2002年12月31日,计提债券利息并摊销债券溢价。 (4)2003年1月l日,收到乙公司发放的债券利息,存入银行。 (5)2003年12月31日,计提债券利息,并摊销债券溢价。 (6)2004年1月1日,收到乙公司发放的债券利息,存入银行。 (7)2004年12月31日,计提债券利息,并摊销债券溢价。 (8)2005年1月1日,收到乙公司发放的债券利息,存入银行。 (9)2005年12月31日,计提债券利息,并摊销债券溢价。 (l0)2006年1月1日,该债券到期,收到乙公司发放的债券本金和利息,存入银行。 假定各年实际利率均为5%,不考虑其他因素。 要求: (1)计算该债券年票面利息。 (2)计算各年的投资收益和溢价摊销额。 (3)逐笔编制上述各项业务的会计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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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购入一批价值58万元的存货,2003年12月25日发票已收到;2004年1月3日货物运达,货款尚未支付。甲公司2003年对此业务未作账务处理。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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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与乙签订了一项买卖合同,规定甲应当于2004年8月1日交货,乙应当于同年8月7日付款。7月底,甲发现乙财产状况恶化,无支付货款之能力,并有确切证据,遂提出终止合同,但乙不同意。基于上述因素,甲于8月1日未按约定交货。依据《合同法》的规定,有关该案的正确表述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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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于2009年1月1日以3060万元购入3年期到期还本,按年度付息的公司债券,每年12月31日支付利息。该公司债券票面利率为5%,实际利率4.28%,面值为3000万元,甲公司将其确认为持有至到期投资,于每年年末采用实际利率和摊余成本计量,该债券2010年12月31日摊余价值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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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3月15日,甲公司销售一批商品给乙公司,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款为300000元,增值税销项税额为51000元,款项尚未收到。双方约定,乙公司应于2004年10月31日付款。2004年6月4日,经与中国银行协商后约定:甲公司将应收乙公司的货款出售给中国银行,价款为263250元;在应收乙公司货款到期无法收回时,中国银行不能向甲公司追偿。甲公司根据以往经验,预计该批商品将发生的销售退回金额为23400元,其中,增值税销项税额为3400元,成本为13000元,实际发生的销售退回由甲公司承担。2004年8月3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退回的商品,价款23400元。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请作出甲公司与应收债权出售有关的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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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月1日,甲公司和乙公司分别用银行存款投资600万元和400万元设立一家丙公司,丙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丙公司于2001年12月31日从乙公司接受捐赠了一台生产用设备,根据乙公司提供的凭据,该设备价值50万元。当初乙司购入该设备时的原价为100万元,已计提累计折旧50万元。丙公司2001年共实现净利润200万元。甲公司、乙公司和丙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均为33%。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代甲公司、乙公司和丙公司作相关的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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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5月29日,工商银行甲分行与乙公司、丙公司订立承兑担保协议,约定承兑申请人乙公司向甲分行申请办理总金额为35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乙公司分次申请签发,时间自2001年6月1日至2002年6月1日;每张承兑汇票到期日,甲分行凭票无条件支付;到期日之前,如乙公司不能足额支付票款,甲分行对不足支付部分的票款,转作乙公司欠甲分行的逾期贷款,并按规定计收罚息;乙公司不能支付到期票款,有担保人丙公司承担汇票本金及罚息的连带责任。 合同订立后,根据乙公司的申请,甲分行分七次签发了总额为203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分别是:2001年6月1日,103万元,约定于当年10月25日偿还;同年8月13日,40万元,约定当年10月13日偿还;8月13日还签发了三笔各10万元,一笔20万元,约定四笔款与当年11月13日偿还;同年,8月25日,10万元,约定当年10月25日偿还。该七笔汇票届期时,乙公司均没有付款,全部由甲分行支付,同时按约定将之转为乙公司的逾期贷款。2002年1月15日甲分行向丙公司发出催款通知书,丙公司签收。由于乙公司不能偿还欠款,并公司也未履行担保责任,甲分行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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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5月29日,工商银行甲分行与乙公司、丙公司订立承兑担保协议,约定承兑申请人乙公司向甲分行申请办理总金额为35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乙公司分次申请签发,时间自2001年6月1日至2002年6月1日;每张承兑汇票到期日,甲分行凭票无条件支付;到期日之前,如乙公司不能足额支付票款,甲分行对不足支付部分的票款,转作乙公司欠甲分行的逾期贷款,并按规定计收罚息;乙公司不能支付到期票款,有担保人丙公司承担汇票本金及罚息的连带责任。 合同订立后,根据乙公司的申请,甲分行分七次签发了总额为203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分别是:2001年6月1日,103万元,约定于当年10月25日偿还;同年8月13日,40万元,约定当年10月13日偿还;8月13日还签发了三笔各10万元,一笔20万元,约定四笔款与当年11月13日偿还;同年,8月25日,10万元,约定当年10月25日偿还。该七笔汇票届期时,乙公司均没有付款,全部由甲分行支付,同时按约定将之转为乙公司的逾期贷款。2002年1月15日甲分行向丙公司发出催款通知书,丙公司签收。由于乙公司不能偿还欠款,并公司也未履行担保责任,甲分行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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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5月29日,工商银行甲分行与乙公司、丙公司订立承兑担保协议,约定承兑申请人乙公司向甲分行申请办理总金额为35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乙公司分次申请签发,时间自2001年6月1日至2002年6月1日;每张承兑汇票到期日,甲分行凭票无条件支付;到期日之前,如乙公司不能足额支付票款,甲分行对不足支付部分的票款,转作乙公司欠甲分行的逾期贷款,并按规定计收罚息;乙公司不能支付到期票款,有担保人丙公司承担汇票本金及罚息的连带责任。 合同订立后,根据乙公司的申请,甲分行分七次签发了总额为203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分别是:2001年6月1日,103万元,约定于当年10月25日偿还;同年8月13日,40万元,约定当年10月13日偿还;8月13日还签发了三笔各10万元,一笔20万元,约定四笔款与当年11月13日偿还;同年,8月25日,10万元,约定当年10月25日偿还。该七笔汇票届期时,乙公司均没有付款,全部由甲分行支付,同时按约定将之转为乙公司的逾期贷款。2002年1月15日甲分行向丙公司发出催款通知书,丙公司签收。由于乙公司不能偿还欠款,并公司也未履行担保责任,甲分行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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