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自一舷35°转至另一舷35°的时间不超过30s
B自一舷30°转至另一舷30°的时间不超过28s
C自一舷35°转至另一舷30°的时间不超过28s
D自一舷15°转至另一舷15°的时间不超过60s
操舵装置按规范规定,主操舵装置应具有足够能力,足以在最大营运航速前进时进行操纵,使舵自一舷35°转至另一舷35°,且自任何一舷的35°转至另一舷30°的时间不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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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助操舵装置应:() ①、具有足够强度; ②、足以在可航行的航速下操纵船舶; ③、能于紧急时迅速投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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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助操舵装置应()。 ①具有足够强度; ②足以在可航行的航速下操纵船舶; ③能于紧急时迅速投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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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操舵装置和舵杆应:() ①、具有足够强度; ②、能在船舶最大航海吃水和最大营运前进航速时进行操舵; ③、设计成在最大后退航速时不致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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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操舵装置和舵杆应()。 ①具有足够强度; ②能在验证的最大营运前进航速下操纵船舶; ③设计成在最大后退航速时不致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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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助操舵装置应有足够强度和足以在()操纵船舶,并能在()时迅速投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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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的主操舵装置和舵杆应满足具有足够的强度并能在最大航海吃水和最大营运前进航速时进行操舵,使舵自任一舷的35°转至另一舷的35°,并且于相同条件下自一舷的35°转至另一胶的30°所需的时间不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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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万总吨及以上的船舶,操舵装置的替代动力源应具有至少连续运转()分钟的能力,在任何其他船上至少()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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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可不设辅助操舵装置的条件是主操舵装置必须具有两台或几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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