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于市区的某房地产开发公司2014年度开发一栋办公楼,开发该办公楼支付地价款400万元,另支付相关税费12万元;支付耕地占用税70万元、基础设施费100万元、建筑安装工程费480万元,开发期间发生借款利息支出80万元(能取得金融机构贷款证明,但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开发完成后将其全部销售给位于同市的某工业企业,签订了销售合同,销售金额共计2000万元。合同载明,工业企业以货币资金1500万元和一宗价值500万元的未作任何开发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支付额。该项土地使用权为工业企业2年前以420万元购入的(含购入时缴纳的相关税费10万元)。2014年12月工业企业支付了1500万元的银行存款并办理了土地使用权产权转移手续,并按规定缴纳了印花税。已知当地省政府规定,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比例为8%。计算房地产开发公司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项目金额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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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位于市区的某建筑公司2015年2月发生如下经营业务:承包一项位于县城的建筑工程,取得工程款共200万元;在境外提供建筑业劳务取得工程款300万元;将本*市的自建写字楼出租给某商业企业,预收租金100万元。已知该写字楼建筑成本为100万元,建筑业成本利润率为10%,则该建筑公司应纳城建税合计为()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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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于某县的甲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12年1月~2015年3月开发高档住宅楼项目,发生相关业务如下: (1)2012年1月通过竞拍获得一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记载地价款15000万元,并规定2012年3月1日动工开发。由于公司资金短缺,于2013年5月才开始动工。因超过期限1年未进行开发建设,被政府相关部门按照规定征收土地受让总价款20%的土地闲置费。 (2)支付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和间接开发费用合计900万元。 (3)2014年6月该项目竣工验收,应支付建筑企业工程总价款3200万元,根据合同约定当期实际支付价款为总价款的95%,剩余5%作为质量保证金留存2年,建筑企业按照实际收取的价款开具了相关发票。 (4)2014年7月对项目进行精装修,支付装修公司装修费1100万元。 (5)发生销售费用、管理费用750万元;向商业银行借款的利息支出140万元,其中含超过贷款期限的利息和罚息20万元,该利息支出能够按项目合理分摊并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 (6)2014年8月开始销售,可售建筑面积共计45000平方米,截止2014年11月底销售90%,取得收入60750万元;剩余10%部分尚未销售,该房地产开发公司按照税务机关要求办理了土地增值税清算。 (7)2015年3月底,公司将剩余的10%房屋打包销售,收取价款5400万元。其他相关资料:当地适用的契税税率为5%;其他开发费用扣除比例为5%。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计算回答问题,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 计算2014年11月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可扣除的开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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