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债务重组日,M银行应冲减资产减值损失20万元
B债务重组日,M银行确认预计负债12万元
C债务重组日,乙公司债务重组利得280万元
D2011年,乙公司应确认财务费用18万元
腾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达公司)系上市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所得税税率为25%。2013年度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和所得税汇算清缴完成日均为2014年4月30日,腾达公司已于2013年12月31日对公司账目进行了结账。2014年3月31日,对会计资料审查过程中发现的以下会计处理错误,提请财会部门进行处理(假定腾达公司下列业务中,除特殊说明外,销售价格均不含增值税税额): (1)2013年10月15日,腾达公司与甲公司签订协议,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甲公司销售400台A设备,代销协议规定的销售价格为每台10万元,腾达公司按甲公司销售每台A设备价款的5%支付手续费。至2013年12月31日,腾达公司累计向甲公司发出400台A设备。每台A设备成本为8万元。 2013年12月31日,腾达公司收到甲公司转来的代销清单,注明已销售A设备300台,同时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增值税税额为510万元。至2014年3月31日,腾达公司尚未收到销售A设备的款项,按照个别认定的方法确认应收账款的5%为坏账准备。腾达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收账款4510 贷:主营业务收入4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10 借:销售费用200 贷:应收账款200 借:主营业务成本3200 贷:库存商品3200 借:资产减值损失215.5 贷:坏账准备215.5 (2)2013年12月1日,腾达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以每台20万元的价格向乙公司销售50台B设备。每台B设备成本为15万元。同时,腾达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补充合同,约定腾达公司在2014年4月30日以每台25万元的价格购回该批B设备。当日,腾达公司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增值税税额为170万元,款项已收存银行。至2013年12月31日,50台B设备尚未发出,业务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腾达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税法关于确认企业收入的规定是,有证据表明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 借:银行存款117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 借:主营业务成本750 贷:库存商品750 (3)2013年12月10日,腾达公司与黄海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6000万元的价格将持有的M公司股权转让给黄海公司,股权转让协议需经双方股东大会通过后方能生效。腾达公司对M公司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账面余额为5400万元,至2013年12月31日,该股权转让协议尚未经双方股东大会批准;腾达公司也未收到黄海公司支付的转让款。腾达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其他应收款6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5400 投资收益600 (4)2013年10月25日,腾达公司与戊公司签定为戊公司提供劳务总额为200万元的合同,合同规定劳务开始日戊公司支付150万元,余款在结束时支付。2013年11月1日,腾达公司开始提供劳务并收到戊公司支付的费用150万元存入银行。至2013年12月31日劳务完成50%,腾达公司已经发生支出150万元(以银行存款支付),腾达公司测算由于人工成本等上涨还将发生成本80万元,并预计戊公司不会追加合同款,如果腾达公司终止该合同将向戊公司支付补偿款15万元。腾达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预收账款150 贷:主营业务收入150 借:主营业务成本150 贷:劳务成本150 (5)2013年12月25日,腾达公司向黄海公司销售2台E设备并负责安装,安装工作为销售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2013年12月28日,腾达公司发出E设备并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价格为每台250万元,价款总额为5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85万元。腾达公司已收到黄海公司通过银行支付的款项。E设备每台成本为180万元。至2013年12月31日,E设备的安装工作尚未开始。税法关于确认收入的规定是: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腾达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585 贷:主营业务收入5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5 借:主营业务成本360 贷:库存商品360 (6)2014年2月8日,腾达公司已获知丁公司被法院依法宣告破产,应收丁公司款项585万元应全额计提坏账准备。对于该应收丁公司款项,由于2013年12月31日已获知丁公司资金周转困难,难以全额收回,已按应收丁公司款项585万元的60%计提坏账准备。2014年2月8日,腾达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资产减值损失234 贷:坏账准备234 (7)2014年2月20日,甲公司收到当地税务部门返还其2013年度已交所得税税款的通知,2月28日收到税务部门返还的所得税税款720万元。甲公司在对外提供2013年度财务报表时,因无法预计是否符合有关的税收优惠政策,故全额计算交纳了所得税并确认了相关的所得税费用。 税务部门提供的税收返还凭证中注明上述返还款项为2013年的所得税款项,为此,甲公司追溯调整了已对外报出的2013年度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金额。 要求:对上述差错作出更正的会计处理分录(不需作出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结转到利润分配的处理)。 (答案中的金额单位用万元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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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题: 甲公司和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 (1)甲公司2010年11月销售给乙公司一批产品,销售价格2000万元(不含增值税),销售成本1600万元,货款约定于当年12月31日收取。 (2)甲公司2010年12月25日接到乙公司通知,乙公司在验收物资时,发现该批产品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需要退货。甲公司希望通过协商解决问题,并与乙公司协商解决办法。 (3)甲公司2010年12月31日,尚未收到该货款,甲公司在编制2010年度资产负债表时,将该应收账款2340万元(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列示于资产负债表的“应收账款”项目内,甲公司按应收账款年末余额的5%计提坏账准备。 (4)2011年2月8日双方协商未成,甲公司收到乙公司通知,该批产品已经全部退回。甲公司于2011年2月10日收到退回的产品,并向乙公司开具增值税红色发票。 (5)已知:2010年财务报告于2011年3月31日批准报出,所得税汇算清缴日为4月30日;甲公司已经按照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甲公司计提的坏账准备不可以在税前扣除,除应收乙公司账款计提的坏账准备外,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甲公司所得税采用债务法核算,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在退货发生前,甲公司已计算2010年的应交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 要求:做出甲公司于2011年2月1日收到退货时的账务处理,并说明对2010年度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调整数。(不考虑现金流量表,答案中的金额单位用万元表示,计算结果保留两位小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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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和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2010年3月1日,甲公司应收乙公司账款余额为300万元,因乙公司发生财务困难,双方进行债务重组,甲公司同意乙公司以一条生产线进行偿还,该生产线是乙公司2009年12月31日购进的,成本为200万元,已计提折旧10万元,重组日公允价值为250万元,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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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的财务经理在复核2012年财务报表时,对以下交易或事项的会计处理的正确性难以做出判断: (1)为减少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对公司利润的影响,从2012年1月1日起,甲公司将出租厂房的后续计量由公允价值模式变更为成本模式,并将其作为会计政策变更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会计处理。甲公司拥有的投资性房地产系一栋专门用于出租的厂房,于2009年12月31日建造完成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并用于出租,成本为6000万元。 2012年度,甲公司对出租厂房按照成本模式计提了折旧,并将其计入当期损益。 在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采用成本模式的情况下,甲公司对出租厂房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预计使用25年,预计净残值为零。在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采用公允价值模式的情况下,甲公司出租厂房各年末的公允价值如下:2009年12月31日为6000万元;2010年12月31日为5600万元;2011年12月31日为5000万元;2012年12月31日为4500万元。 (2)2012年5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达成协议,将收取一组住房抵押贷款90%的权利,以9100万元的价格转移给乙公司,甲公司继续保留收取该组贷款10%的权利。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如果该组贷款发生违约,则违约金额首先从甲公司拥有的10%的权利中扣除,直至扣完为止。2012年5月1日,甲公司持有的该组住房抵押贷款本金和摊余成本均为10000万元(等于公允价值)。该组贷款期望可收回金额为9700万元,过去的经验表明类似贷款可收回金额至少不会低于9300万元。甲公司在该项金融资产转移交易中提供的信用增级的公允价值为100万元。甲公司将该项交易作为以继续涉入的方式转移金融资产,并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9100 继续涉入资产—次级权益1000 贷:贷款9000 继续涉入负债1100 (3)2012年12月26日,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商品一批,售价30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510万元,双方约定6个月后收款。甲公司由于急需资金,于2012年12月30日将该笔应收账款3510万元作价3300万元出售给工商银行。甲公司进行如下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3300 营业外支出210 贷:应收账款3510 该笔债权出售后,银行如到期无法收回该笔债权,有权向甲公司追偿该笔债权3510万元。假定不考虑坏账准备计提问题。 (4)甲公司于2010年1月1日向其200名管理人员每人授予10万股股票期权,这些职员从2010年1月1日起在该公司连续服务4年,即可以每股5元购买10万股A公司股票,从而获益。公司估计每股期权在授予日、2010年12月31日、2011年12月31日和2012年12月31日的公允价值分别为5元、4元、3元和2.5元。至2012年12月31日,没有管理人员离开公司,公司估计至行权日也不会有管理人员离开公司。2010年和2011年甲公司均按授予日的公允价值确认了管理费用和资本公积。 因每股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波动较大,甲公司按照2011年12月31日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追溯调整了2012年1月1日留存收益和资本公积的金额,2012年度按2012年12月31日的公允价值确认了当期管理费用和资本公积。 假定甲公司按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本题不考虑所得税及其他因素。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判断甲公司上述交易或事项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如果甲公司的会计处理不正确,请编制更正的会计分录。 (答案中的金额单位用万元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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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2017年12月31日应收乙公司账款1000万元,已知乙公司财务状况不佳,按照当时估计已计提坏账准备100万元。2018年2月20日,甲公司获悉乙公司于2018年2月18日向法院申请破产,甲公司估计应收乙公司账款全部无法收回。甲公司2017年度财务报告于2018年4月20日经董事会批准对外报出。则关于上述事项,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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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商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预计在未来期间保持不变。甲公司已按2014年度实现的利润总额6000万元计算确认了当年的所得税费用和应交所得税,金额均为1500万元,按净利润的10%提取了法定盈余公积。甲公司2014年度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为2015年3月25日;2014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在2015年4月20日完成。2015年1月28日,甲公司对与2014年度财务报告有重大影响的经济业务及其会计处理进行检查,有关资料如下: 资料一:2014年12月1日,甲公司委托乙公司销售A商品1000件,商品已全部移交乙公司,每件成本为500元,合同约定,乙公司应按每件不含增值税的固定价格600元对外销售,甲公司按每件30元向乙公司支付其售出代销商品的手续费;代销期限为6个月,代销期限结束时,乙公司将尚未售出的A商品退回甲公司;每月月末,乙公司向甲公司提交代销清单。2014年12月31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开具的代销清单,注明已售出A商品400件,乙公司对外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格为24万元,增值税税额为4.08万元,当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开具了一张相同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扣除手续费1.2万元后的净额26.88万元与乙公司进行了货款结算,甲公司已将款项收存银行。根据税法规定,甲公司增值税纳税义务在收到代销清单时产生。甲公司2014年对上述业务进行了如下会计处理(单位:万元): 借:应收账款60 贷:主营业务收入60 借:主营业务成本50 贷:库存商品50 借:银行存款26.88 销售费用1.2 贷:应收账款24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4.08 资料二:2014年12月2日,甲公司接受丙公司委托,与丙公司签订了一项总金额为500万元的软件开发合同,合同规定的开发期为12个月。至2014年12月31日,甲公司已收到丙公司支付的首期合同款40万元,已发生软件开发成本50万元(均为开发人员薪酬),该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预计还将发生350万元的成本。 2014年12月31日,甲公司根据软件开发特点决定通过对已完工作的测量确定完工进度,经专业测量师测定,该软件的完工进度为10%,根据税法规定,甲公司此项业务免征增值税。甲公司2014年对上述业务进行了如下会计处理(单位:万元): 借:银行存款40 贷:主营业务收入40 借:劳务成本50 贷:应付职工薪酬50 借:主营业务成本50 贷:劳务成本50 资料三:2014年6月5日,甲公司申请一项用于制造导航芯片技术的国家级研发补贴。申请书中的相关内容如下:甲公司拟于2014年7月1日起开始对导航芯片制造技术进行研发,期限24个月,预计研发支出为1200万元(其中计划自筹600万元,申请财政补贴600万元);科研成果的所有权归属于甲公司。2014年6月15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了甲公司的申请,同意给予补贴款600万元,但不得挪作他用。2014年7月1日,甲公司收到上述款项后开始研发,至2014年12月31日该项目还处于研发过程中,预计能如期完成。甲公司对该项补贴难以区分与资产相关的部分和与收益相关的部分。根据税法规定,该财政补贴款属于不征税收入。甲公司2014年7月1日对上述财政补贴业务进行了如下会计处理(单位:万元): 借:银行存款600 贷:其他收益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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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商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预计在未来期间保持不变。甲公司已按2014年度实现的利润总额6000万元计算确认了当年的所得税费用和应交所得税,金额均为1500万元,按净利润的10%提取了法定盈余公积。甲公司2014年度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为2015年3月25日;2014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在2015年4月20日完成。2015年1月28日,甲公司对与2014年度财务报告有重大影响的经济业务及其会计处理进行检查,有关资料如下: 资料一:2014年12月1日,甲公司委托乙公司销售A商品1000件,商品已全部移交乙公司,每件成本为500元,合同约定,乙公司应按每件不含增值税的固定价格600元对外销售,甲公司按每件30元向乙公司支付其售出代销商品的手续费;代销期限为6个月,代销期限结束时,乙公司将尚未售出的A商品退回甲公司;每月月末,乙公司向甲公司提交代销清单。2014年12月31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开具的代销清单,注明已售出A商品400件,乙公司对外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格为24万元,增值税税额为4.08万元,当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开具了一张相同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扣除手续费1.2万元后的净额26.88万元与乙公司进行了货款结算,甲公司已将款项收存银行。根据税法规定,甲公司增值税纳税义务在收到代销清单时产生。甲公司2014年对上述业务进行了如下会计处理(单位:万元): 借:应收账款60 贷:主营业务收入60 借:主营业务成本50 贷:库存商品50 借:银行存款26.88 销售费用1.2 贷:应收账款24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4.08 资料二:2014年12月2日,甲公司接受丙公司委托,与丙公司签订了一项总金额为500万元的软件开发合同,合同规定的开发期为12个月。至2014年12月31日,甲公司已收到丙公司支付的首期合同款40万元,已发生软件开发成本50万元(均为开发人员薪酬),该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预计还将发生350万元的成本。 2014年12月31日,甲公司根据软件开发特点决定通过对已完工作的测量确定完工进度,经专业测量师测定,该软件的完工进度为10%,根据税法规定,甲公司此项业务免征增值税。甲公司2014年对上述业务进行了如下会计处理(单位:万元): 借:银行存款40 贷:主营业务收入40 借:劳务成本50 贷:应付职工薪酬50 借:主营业务成本50 贷:劳务成本50 资料三:2014年6月5日,甲公司申请一项用于制造导航芯片技术的国家级研发补贴。申请书中的相关内容如下:甲公司拟于2014年7月1日起开始对导航芯片制造技术进行研发,期限24个月,预计研发支出为1200万元(其中计划自筹600万元,申请财政补贴600万元);科研成果的所有权归属于甲公司。2014年6月15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了甲公司的申请,同意给予补贴款600万元,但不得挪作他用。2014年7月1日,甲公司收到上述款项后开始研发,至2014年12月31日该项目还处于研发过程中,预计能如期完成。甲公司对该项补贴难以区分与资产相关的部分和与收益相关的部分。根据税法规定,该财政补贴款属于不征税收入。甲公司2014年7月1日对上述财政补贴业务进行了如下会计处理(单位:万元): 借:银行存款600 贷:其他收益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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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商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预计在未来期间保持不变。甲公司已按2014年度实现的利润总额6000万元计算确认了当年的所得税费用和应交所得税,金额均为1500万元,按净利润的10%提取了法定盈余公积。甲公司2014年度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为2015年3月25日;2014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在2015年4月20日完成。2015年1月28日,甲公司对与2014年度财务报告有重大影响的经济业务及其会计处理进行检查,有关资料如下: 资料一:2014年12月1日,甲公司委托乙公司销售A商品1000件,商品已全部移交乙公司,每件成本为500元,合同约定,乙公司应按每件不含增值税的固定价格600元对外销售,甲公司按每件30元向乙公司支付其售出代销商品的手续费;代销期限为6个月,代销期限结束时,乙公司将尚未售出的A商品退回甲公司;每月月末,乙公司向甲公司提交代销清单。2014年12月31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开具的代销清单,注明已售出A商品400件,乙公司对外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格为24万元,增值税税额为4.08万元,当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开具了一张相同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扣除手续费1.2万元后的净额26.88万元与乙公司进行了货款结算,甲公司已将款项收存银行。根据税法规定,甲公司增值税纳税义务在收到代销清单时产生。甲公司2014年对上述业务进行了如下会计处理(单位:万元): 借:应收账款60 贷:主营业务收入60 借:主营业务成本50 贷:库存商品50 借:银行存款26.88 销售费用1.2 贷:应收账款24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4.08 资料二:2014年12月2日,甲公司接受丙公司委托,与丙公司签订了一项总金额为500万元的软件开发合同,合同规定的开发期为12个月。至2014年12月31日,甲公司已收到丙公司支付的首期合同款40万元,已发生软件开发成本50万元(均为开发人员薪酬),该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预计还将发生350万元的成本。 2014年12月31日,甲公司根据软件开发特点决定通过对已完工作的测量确定完工进度,经专业测量师测定,该软件的完工进度为10%,根据税法规定,甲公司此项业务免征增值税。甲公司2014年对上述业务进行了如下会计处理(单位:万元): 借:银行存款40 贷:主营业务收入40 借:劳务成本50 贷:应付职工薪酬50 借:主营业务成本50 贷:劳务成本50 资料三:2014年6月5日,甲公司申请一项用于制造导航芯片技术的国家级研发补贴。申请书中的相关内容如下:甲公司拟于2014年7月1日起开始对导航芯片制造技术进行研发,期限24个月,预计研发支出为1200万元(其中计划自筹600万元,申请财政补贴600万元);科研成果的所有权归属于甲公司。2014年6月15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了甲公司的申请,同意给予补贴款600万元,但不得挪作他用。2014年7月1日,甲公司收到上述款项后开始研发,至2014年12月31日该项目还处于研发过程中,预计能如期完成。甲公司对该项补贴难以区分与资产相关的部分和与收益相关的部分。根据税法规定,该财政补贴款属于不征税收入。甲公司2014年7月1日对上述财政补贴业务进行了如下会计处理(单位:万元): 借:银行存款600 贷:其他收益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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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商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预计在未来期间保持不变。甲公司已按2014年度实现的利润总额6000万元计算确认了当年的所得税费用和应交所得税,金额均为1500万元,按净利润的10%提取了法定盈余公积。甲公司2014年度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为2015年3月25日;2014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在2015年4月20日完成。2015年1月28日,甲公司对与2014年度财务报告有重大影响的经济业务及其会计处理进行检查,有关资料如下: 资料一:2014年12月1日,甲公司委托乙公司销售A商品1000件,商品已全部移交乙公司,每件成本为500元,合同约定,乙公司应按每件不含增值税的固定价格600元对外销售,甲公司按每件30元向乙公司支付其售出代销商品的手续费;代销期限为6个月,代销期限结束时,乙公司将尚未售出的A商品退回甲公司;每月月末,乙公司向甲公司提交代销清单。2014年12月31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开具的代销清单,注明已售出A商品400件,乙公司对外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格为24万元,增值税税额为4.08万元,当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开具了一张相同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扣除手续费1.2万元后的净额26.88万元与乙公司进行了货款结算,甲公司已将款项收存银行。根据税法规定,甲公司增值税纳税义务在收到代销清单时产生。甲公司2014年对上述业务进行了如下会计处理(单位:万元): 借:应收账款60 贷:主营业务收入60 借:主营业务成本50 贷:库存商品50 借:银行存款26.88 销售费用1.2 贷:应收账款24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4.08 资料二:2014年12月2日,甲公司接受丙公司委托,与丙公司签订了一项总金额为500万元的软件开发合同,合同规定的开发期为12个月。至2014年12月31日,甲公司已收到丙公司支付的首期合同款40万元,已发生软件开发成本50万元(均为开发人员薪酬),该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预计还将发生350万元的成本。 2014年12月31日,甲公司根据软件开发特点决定通过对已完工作的测量确定完工进度,经专业测量师测定,该软件的完工进度为10%,根据税法规定,甲公司此项业务免征增值税。甲公司2014年对上述业务进行了如下会计处理(单位:万元): 借:银行存款40 贷:主营业务收入40 借:劳务成本50 贷:应付职工薪酬50 借:主营业务成本50 贷:劳务成本50 资料三:2014年6月5日,甲公司申请一项用于制造导航芯片技术的国家级研发补贴。申请书中的相关内容如下:甲公司拟于2014年7月1日起开始对导航芯片制造技术进行研发,期限24个月,预计研发支出为1200万元(其中计划自筹600万元,申请财政补贴600万元);科研成果的所有权归属于甲公司。2014年6月15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了甲公司的申请,同意给予补贴款600万元,但不得挪作他用。2014年7月1日,甲公司收到上述款项后开始研发,至2014年12月31日该项目还处于研发过程中,预计能如期完成。甲公司对该项补贴难以区分与资产相关的部分和与收益相关的部分。根据税法规定,该财政补贴款属于不征税收入。甲公司2014年7月1日对上述财政补贴业务进行了如下会计处理(单位:万元): 借:银行存款600 贷:其他收益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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