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答题

试述传统的民商事法律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差异。 

正确答案

现有的民商法律法律制度中缺少有利于消费者的求济制度。在消费者的消费过程中,消费者与经营者始终处于对立统一的状态,而消费者在利益的对立中总是处于弱者的劣势地位,如果按照传统的民商事法律理念,将消费者与经营者放在形式上完全同等的位置,对消费者来说是极为不公平的;而这种不公平试图依靠消费者个人的力量或是有组织的消费团体也很难解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就是在充分认识这一点基础上,由国家依自己的权力进行适度的干预,对居于弱者地位的消费者提供特殊保护的法律,它运用的方式与传统的民商事法律不同。传统的民商事法律师是调整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和人身的关系,以形式平为理念来规定交易双方完全对利和处于强势的经营者更多的强制性义务来平衡双方的力量,避免在现实的交易活动中出现以上种种实质不公平的情况。这种方式实质上是对只强调形式公平的一般合同法的补充,而法律的相关条款直接构成了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合同条款,对双方是具有强制性的,这样降低了消费者的交易成本也增强了对消费者的安全保障,体现了更强的公权保护,或者说是公权干预。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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