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11年1月,C市Y钢材市场管理公司董事长吴某与股东孙某、陈某、连某、李某等5人商议成立C市R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按照A省规定,成立融资担保公司最低注册资金1亿元,吴某等人遂商定从他处借钱充当注册资本,待验资完成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再将验资资金抽出归还借款。经股东孙某联系,找到J省人陆某商议还款。随后,吴某以月息3.9%从陆某处借款9800万元,约定10天左右验资结束后归还。陆某明知吴某等人借款是为了过渡性验资,仍为其提供资金,并收取高额利息100万元。2011年3月9日,陆某将9800万元的资金按吴某、孙某、陈某、连某和李某拟在R担保公司中的股份比例汇入5人的银行账户中,上述5人将借得钱款转入R担保公司在Z银行的验资账户中。2011年4月25日至5月16日,吴某先后2次以R担保公司的定期存单提供质押担保的方式,通过Y钢材市场内的2家钢贸公司、4家物资公司和3家商贸公司的名义,分别在Z银行、H银行开出无真实贸易背景的承兑汇票5000万元、4000万元并贴现,所得款项均用于归还陆某。2011年5月24日,吴某又将800万元从R担保公司验资账户中直接转入股东连某的银行卡中,由连某再转汇归还给陆某。至2012年4月17日,R担保公司在Z银行基本账户中仅剩550.04元,在H银行一般账户中仅剩1582.94元。
本案中吴某等人的作案手段主要有两种。一是借款“搭桥”完成验资,待骗取融资担保公司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后再抽逃资金;二是指使关联公司虚构借款事由,利用担保公司担保,套取银行资金。
本案中吴某等人以借款作为注册资本申报成立公司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国家公司资本管理制度,造成公司的实际注册资本远远低于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资本,使得表面上达到国家法定资本标准的R融资担保公司成为名副其实的空壳公司,可谓没有任何抵御风险的能力,加上钢贸担保模式,给银行带来了极大的风险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