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为生产型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商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销售单价除标明为含税价格外,均为不含增值税价格,销售成本逐笔结转,本题涉及的产品均未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甲公司2017年12月发生如下业务:
(1)1日,向乙公司销售A产品100件,单价为20万元,单位销售成本为12万元。货款未收到,符合收入确认条件。
(2)12日,丙公司要求退回本年5月4日从甲公司购买的20件A产品。该产品销售单价为20万元,单位销售成本为11.8万元,甲公司销售商品时已确认收入,价款尚未收取。经查明退货原因系产品质量问题,甲公司同意丙公司退货,已办理退货手续并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3)23日,甲公司采用收取手续费方式委托丁公司代销B产品200台,代销协议规定的销售价格为每台5万元,手续费为代销商品价款(不含增值税税额)的10%。B产品的成本为每台3万元。商品已经发出。31日,甲公司收到丁公司发来的代销清单,注明B产品已销售150台,同时将收到货款存入银行,并向丁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4)24日,甲公司与戊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合同规定:戊公司购入甲公司100件C产品,每件销售价格为4万元。甲公司已于当日收到戊公司货款,同时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该产品已于当日发出,每件销售成本为3万元。同时,双方还签订了补充协议,补充协议规定甲公司于2018年3月31日按当日市场价格购回全部该产品。
(5)25日,甲公司与己公司签订一份D产品销售合同。合同主要条款如下:甲公司向己公司销售D产品,合同总价款为800万元,成本为500万元。甲公司于12月26日将该产品运抵己公司,商品价款和增值税税额已全部收到。
同时与己公司签订安装D产品的劳务合同,合同总价款为30万元(不考虑增值税)。采用已经发生的成本占估计总成本的比例确认劳务收入。甲公司已将D产品交付己公司,同时己公司预付安装劳务价款20万元,其余价款在安装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后支付。安装工作于12月26日开始,预计2018年1月10日完成安装。截至12月31日,发生安装费用15万元,以银行存款支付,预计还将发生安装劳务成本5万元。假定上述安装劳务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安装工作是销售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甲公司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安装劳务收入。
(6)12月1日,采用分期预收款方式向庚公司销售一批E机器设备。合同约定,该批机器设备销售价格为580万元;庚公司应在合同签订时预付50%货款(不含增值税税额),剩余款项应于12月30日支付,并由甲公司发出E机器设备。12月1日,收到庚公司预付的货款290万元并存入银行;12月3013,发出该批机器设备,收到庚公司支付的剩余货款及全部增值税税额,并存入银行。该批机器设备实际成本为600万元,已计提存货跌价准备30万元。甲公司发出该批机器时增值税纳税义务已经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