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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利普斯有限责任公司和阮氏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一份大米CIF合同。合同规定:在大米到达目的港伦敦时凭装运单据支付现金。合同订立后一个月,大米出运,但由于运输途中遇险不能到达目的港伦敦。当阮氏有限责任公司持提单等装运单据要求菲利普斯有限责任公司付款时,菲利普斯有限责任公司以大米不能到达目的港伦敦为由拒绝接受单据和付款。但阮氏有限责任公司认为他已经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投保,菲利普斯有限责任公司应该接受符合合同规定的单据并支付货款。

简答题1

菲利普斯有限责任公司是否有权拒绝支付货款?

正确答案

菲利普斯有限责任公司无权拒绝支付货款。阮氏有限责任公司的主张合理。
根据Inconterms2000的规定,在CIF术语中,货物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由菲利普斯有限责任公司承担,除非阮氏有限责任公司违反合同规定的义务。本案中,阮氏有限责任公司并无违约之事实,并按照合同规定提交装运单据,菲利普斯有限责任公司应该向阮氏有限责任公司付款。
同时,根据Inconterms2000的规定,在CIF术语中,阮氏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办理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因此,菲利普斯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根据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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