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施工合同约定如下:
(1)合同工期为110 天,工期奖或罚均为3000 元/天(已含税金)。
(2)当某一分项工程实际量比清单量增减超过10%以上时,调整综合单价。
(3)规费费率3.55%,税金率3.41%。
(4)机械闲置补偿费为台班单价的50%,人员窝工补偿费为50 元/工日。 开工前,承包人编制并经发包人批准的网络计划如图所示。
工作B和I共用一台施工机械,只能顺序施工,不能同时进行,台班单价为1000元/台班。
施工过程中发生如下事件:
事件1:业主要求调整设计方案,使工作C的持续时间延长10天,人员窝工50工日。
事件2:I工作施工前,承包方为了获得工期提前奖,经承发包双方商定,使I工作持续时间缩短2天,增加赶工措施费3500元。
事件3:H工作施工过程中,劳动力供应不足,使H 工作拖延了5天。承包方强调劳动力供应不足是因天气炎热所致。
事件4:招标文件中G工作的清单工程量为1750m3(综合单价为300元/m3),与施工图纸不符,实际工程量为1900m3。经承发包双方商定,在G 工作工程量增加但不影响因事件1~3 而调整的项目总工期的前提下,每完成1m3增加的赶工工程量按综合单价60元计算赶工费(不考虑其他措施费)。
上述事件发生后,承包方均及时向发包方提出了索赔,并得到了相应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