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建设银行
B农业银行
C工商银行
D中国银行
银团贷款的期限一般为5—10年,也就是说最少为5年,最多为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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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受到了市场的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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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贷款是仅靠借款人而发放的贷款,因而风险较大,通常只发放给信用评定等级比较高的借款人。如果商业银行在贷款过程中违规操作,将会增大贷款风险,造成不良贷款损失。 2006年1~6月,我国某商业银行共发放信用贷款185笔,共计480万元,其中违规向某建筑材料厂发放信用贷款50万元,贷款日该借款人的资产总额81831363.10元,负债总额88543895.00元,所有者权益-6712 53190元,资产负债率高达108.20%,说明该借款人已经资不抵债,财务状况较差,不具备还贷的能力;违规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30万元;违规向某水泥厂发放信用贷款48万元,该借款人信用等级评定为BB级,不具备发放信用贷款的条件。该银行贷款中的违规操作使得当年的不良贷款率比上年增长了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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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贷款是仅靠借款人而发放的贷款,因而风险较大,通常只发放给信用评定等级比较高的借款人。如果商业银行在贷款过程中违规操作,将会增大贷款风险,造成不良贷款损失。 2006年1~6月,我国某商业银行共发放信用贷款185笔,共计480万元,其中违规向某建筑材料厂发放信用贷款50万元,贷款日该借款人的资产总额81831363.10元,负债总额88543895.00元,所有者权益-6712 53190元,资产负债率高达108.20%,说明该借款人已经资不抵债,财务状况较差,不具备还贷的能力;违规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30万元;违规向某水泥厂发放信用贷款48万元,该借款人信用等级评定为BB级,不具备发放信用贷款的条件。该银行贷款中的违规操作使得当年的不良贷款率比上年增长了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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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贷款是仅靠借款人而发放的贷款,因而风险较大,通常只发放给信用评定等级比较高的借款人。如果商业银行在贷款过程中违规操作,将会增大贷款风险,造成不良贷款损失。 2006年1~6月,我国某商业银行共发放信用贷款185笔,共计480万元,其中违规向某建筑材料厂发放信用贷款50万元,贷款日该借款人的资产总额81831363.10元,负债总额88543895.00元,所有者权益-6712 53190元,资产负债率高达108.20%,说明该借款人已经资不抵债,财务状况较差,不具备还贷的能力;违规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30万元;违规向某水泥厂发放信用贷款48万元,该借款人信用等级评定为BB级,不具备发放信用贷款的条件。该银行贷款中的违规操作使得当年的不良贷款率比上年增长了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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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贷款是仅靠借款人而发放的贷款,因而风险较大,通常只发放给信用评定等级比较高的借款人。如果商业银行在贷款过程中违规操作,将会增大贷款风险,造成不良贷款损失。 2006年1~6月,我国某商业银行共发放信用贷款185笔,共计480万元,其中违规向某建筑材料厂发放信用贷款50万元,贷款日该借款人的资产总额81831363.10元,负债总额88543895.00元,所有者权益-6712 53190元,资产负债率高达108.20%,说明该借款人已经资不抵债,财务状况较差,不具备还贷的能力;违规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30万元;违规向某水泥厂发放信用贷款48万元,该借款人信用等级评定为BB级,不具备发放信用贷款的条件。该银行贷款中的违规操作使得当年的不良贷款率比上年增长了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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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贷款是仅靠借款人而发放的贷款,因而风险较大,通常只发放给信用评定等级比较高的借款人。如果商业银行在贷款过程中违规操作,将会增大贷款风险,造成不良贷款损失。 2006年1~6月,我国某商业银行共发放信用贷款185笔,共计480万元,其中违规向某建筑材料厂发放信用贷款50万元,贷款日该借款人的资产总额81831363.10元,负债总额88543895.00元,所有者权益-6712 53190元,资产负债率高达108.20%,说明该借款人已经资不抵债,财务状况较差,不具备还贷的能力;违规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30万元;违规向某水泥厂发放信用贷款48万元,该借款人信用等级评定为BB级,不具备发放信用贷款的条件。该银行贷款中的违规操作使得当年的不良贷款率比上年增长了5%。结合案例说明银行防范贷款风险应采取的主要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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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贷款是仅靠借款人而发放的贷款,因而风险较大,通常只发放给信用评定等级比较高的借款人。如果商业银行在贷款过程中违规操作,将会增大贷款风险,造成不良贷款损失。 2006年1~6月,我国某商业银行共发放信用贷款185笔,共计480万元,其中违规向某建筑材料厂发放信用贷款50万元,贷款日该借款人的资产总额81831363.10元,负债总额88543895.00元,所有者权益-6712 53190元,资产负债率高达108.20%,说明该借款人已经资不抵债,财务状况较差,不具备还贷的能力;违规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30万元;违规向某水泥厂发放信用贷款48万元,该借款人信用等级评定为BB级,不具备发放信用贷款的条件。该银行贷款中的违规操作使得当年的不良贷款率比上年增长了5%。结合案例说明审查贷款企业财务三张表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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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中保险人有代位求偿权吗? (下文中,原告为被保险人,被告为某保险公司) 2003年7月8日原告所在单位向被告投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被告同意承保并出具团体人身保险单,保险期限自2003年7月8日起至2004年7月7日止,保单所付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规定:被保险人如果已从其他途径获得补偿,则被告只承担合理医疗费用剩余部分的保险责任。原告为该保险项下的被保险人,其所享受的意外伤害险的保险金额为5万元,附加意外伤害医疗险的保险金额为25000元。 2003年9月11日原告与他人发生纠纷被打伤,原告就医共发生医疗费32015元。2004年1月经派出所调解,致害人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后期医疗补偿费、误工费共计18000元。随后原告向被告提出保险金申请。2004年1月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拒赔通知书,以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为由,拒绝承担保险责任。之后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定:保险条款中“被保险人如果已从其他途径获得补偿,则被告只承担合理医疗费用剩余部分的保险责任”的规定符合法律规定,该约定合法有效。原告在已经获得第三致害人的赔偿的前提下,其损害已得到全部弥补。“无损害即无保险”,依照保险法不得不当得利的原理和保险条款的规定,原告无权再从被告处获得保险赔偿。法院判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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