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工业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材料按计划成本核算。甲材料单位计划成本为10元/公斤,2015年4月有关甲材料的资料如下:
(1)“原材料”账户期初借方余额20 000元,“材料成本差异”账户期初贷方余额700元,“材料采购”账户期初借方余额38 800元。
(2)4月5日,上月已付款的甲材料4 040公斤如数收到并验收入库。
(3)4月20日,从外地A公司购入甲材料8 000公斤,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材料价款85 400元,增值税额14 518元,款项已用银行存款支付。材料尚未到达。
(4)4月25日,从A公司购入的甲材料到达,验收时发现短缺40公斤,经查明为途中定额内自然损耗。按实收数量验收入库。
(5)4月30日汇总本月发料凭证,本月共发出材料11 000公斤,全部用于B产品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