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违法发放贷款案
基本案情:犯罪分子吴某在2004年3月至2008年1月先后担任T市N银行G网点、L网点负责人期间,在明知多名借款人利用假名、冒名、借名等欺骗手段申请贷款的情况下,内外勾结,违规发放贷款108笔,合计金额1108.8万元。期间,吴某本人亦利用相同手段,从所在网点套取贷款8笔,合计金额73.7万元,用于替骗贷的借款人还本付息,以应付银行内部稽核。案发后,公安机关通过各种方式,仅追回脏款354.63万元,银行损失巨大。
作案手段:一是假名贷款,吴某伙同实际借款人,虚构并不真实存在的名义借款人,以虚假的名义借款人信息填写贷款申请,违法发放贷款。 二是冒名贷款。吴某伙同实际借款人,在名义借款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名义借款人的个人信息资料,虚构贷款申请,违法发放贷款。三是借名贷款。吴某与实际借款人在征得名义借款人同意的情况下,通过名义借款人申请、实际借款人使用的方式,违法发放贷款。
损失及影响:一是对被冒名、借名者而言,当冒名、借名贷款逾期不还时,被冒名、借名人将会出现不良信用记录,对其今后申办信用卡、住房信贷等一系列活动产生负面影响。二是对所在的银行而言,一方面,一旦实际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不仅假名、冒名贷款会形成损失,借名贷款也会因名义借款人不愿承担偿还责任而令银行难以收回本息。另一方面,一旦被冒名、借名人发现自己被冒名、借名申请贷款甚至产生不良信用记录,往往会通过法律、媒体等各种方式、途径维权,使银行面临银行法律、声誉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