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结构抗震,有3个疑问:(1)如何理解"抗震等级"?(2)规范中提到的"抗震等级提高一级"是指的抗震措施还是抗震构造措施?例如,《高规》7.1.2条第3款规定,"抗震设计时,短肢剪力墙的抗震等级应比本规程表4.8.2规定的剪力墙的抗震等级提高一级采用"。(3)轴压比验算时,应按抗震措施还是抗震构造措施确定抗震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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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规》6.3.3条第1款规定,"沿梁全长顶面和底面至少应各配置两根通长的纵向钢筋,对一、二级抗震等级,钢筋直径不应小于14mm,且分别不应少于梁两端顶面和底面纵向受力钢筋中较大截面面积的1/4",如何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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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砌体规范》10.5.6条原文如下:由重力荷载代表值产生的框支墙梁内力应按本规范第7.3节的有关规定计算。重力荷载代表值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中第5.1.3条的有关规定计算。但托粱弯矩系数αM、剪力系数βV应予增大;增大系数当抗震等级为一级时,取为1.10,当抗震等级为二级时,取为1.05,当抗震等级为三级时,取为1.0。该条的条文说明指出:"重力荷载代表值则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中第5.1.3条的有关规定计算,即取全部重力荷载不另行折减"。这个"不另行折减"如何理解?是不是说取重力荷载代表值=1.0恒+1.0活,而不是1.0恒+0.5活?《抗规》5.1.3条中倒是有1.0恒+1.0活的情况,但是只适用于"按实际情况计算的楼面活荷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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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抗震设计规范》、《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陆续颁布新版本,2011年考试时是否采用新的版本?如果新旧版本混用,该如何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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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抗震等级的完整步骤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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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规》的7.1节提到的"底部框架-抗震墙房屋"、"底层框架一抗震墙房屋"、"多层内框架房屋"各是怎样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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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震等级为二级的框架结构,一般情况下柱的轴压比限值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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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版《抗规》第50页6.1.3条,框架部分承受的地震倾覆力矩大于结构总地震倾覆力矩的50%时,框架的抗震等级按框架结构确定,剪力墙的抗震等级取与框架相同。这里,明确了两个条件:(1)规定的水平力作用下;(2)底层。而且,对"底层"的解释为"计算嵌固端所在的层",这不同于2008版时的"底层是指无地下室的基础以上或地下室以上的首层"(见该规范的6.2.3条),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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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防烈度为8度、乙类建筑,房屋高度为38m的框架结构,满足《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表6.1.1中最大适用高度为40m的要求。查表6.1.2确定抗震等级时,由于是乙类建筑,依据《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的3.0.3条,应提高1度即按照9度考虑,可是,表中9度时只有≤24m的情况。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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