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1:1998年,天津某旅行社接待了一个从山西来的30个人的旅游团。在游览天津蓟县盘山的过程中,导游告诉游客山上有很多野果子,这些野果子是可以食用的,如果游客愿意,可以随便摘着吃。有一位游客吃了一种野果子后,便觉得不舒服,回来途中即发高烧,经诊断是轻度中毒,但和他在一起的游客也吃了这种果子却安然无恙。后来这位中毒的游客要求旅行社赔偿其医药费、精神损失费共一万三千元。经交涉,旅行社赔偿其医药费三千元。
例2:某国际旅行社,组织了一个去泰国的旅游团,在出境前,导游未对游客讲解有关所去国家的风俗和禁忌,一位游客参与了街头的扑克赌博,结果被当地警方处以重罚,并驱逐出境。游客认为是旅行社没有讲清,所以要求旅行社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