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对三力工厂2005年12月31日的存货进行截止测试时发现如下事项: (1)2005年12月28日 收到一张购货发票,已计入当年12月份账内,其会计处理为:
借:原材料 28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4 760
贷:预付账款——A公司 32 760
但存货实物却在次年1月3日才收到,未包括在年底盘点的范围内。
(2)2005年12月31日购入原材料200 000元,已经验收入库,包括在年底盘点的范围内,但购货发票在次年1月5日收到,记人2006年1月份的账内。
(3)2006年1月6日收到价值为700元的物品,并于当天登记入账,该物品于2005年12月28日按供货商离厂交货条件运送,因2005年12月31日尚未收到,故未计入结账日存货。
(4)按顾客特殊定单制作的某产品,于2005年12月31日完工并送装运部门,顾客已于该日付款,该产品于2006年1月5日送出,但未包括在2005年12月31日的存货内。